首页 理论教育 国家赔偿法学: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国家赔偿法学: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第6条规定,即: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学: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1.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

刑事赔偿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提出刑事赔偿请求、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刑事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以及法院赔偿委员会解决赔偿争端时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

根据刑事赔偿程序的不同阶段,刑事赔偿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刑事赔偿的复议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程序。

2.刑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第6条规定,即: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www.xing528.com)

就赔偿义务机关而言,则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分为以下四类: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