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拘留的赔偿问题
在刑事赔偿的范围方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赔偿方面,实行“违法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国家只承担违法的刑事拘留措施的赔偿责任。如果拘留措施合法的话,只有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才会对被拘留人实施赔偿。如果被拘留后,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并予以释放的,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被拘留人可能被拘留1天,也可能实际上被拘留更长的时间(最长至37日)。但是,只要是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合法,被拘留人无论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多少天,都不会得到赔偿。这虽然有利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但是却是对少数公民的不公平。[32]
因此,出于对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考量,要充分保障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对被拘留之后证明无犯罪事实而被释放的公民,应当采取结果归责原则,对其进行适当的赔偿。(www.xing528.com)
2.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轻罪重判的赔偿问题
虽然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的侵害不如刑事拘留和逮捕等更严重,但是也对公民人身自由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并在事实上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名誉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将这些强制措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才予以赔偿。而对轻罪重判的,在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后,即使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大于改判后刑期的,国家也不予以赔偿。如最高法院在2011年4月15日[2011]赔他字第3号《关于二审将一审数罪中的部分罪名撤销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间超过刑期的情形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中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认定故意杀人罪予以撤销后,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的期限超出判决确定的刑期,属于在整个刑事追诉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程序措施,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也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或者数罪中个罪改判为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赔偿请求人就此申请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33]这不仅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更使公民权益遭受了巨大的侵害。因此,应将轻罪重判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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