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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围规定模式及案例解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赔偿法应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在国家赔偿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另外,国家只对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对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害以及对公民受教育权与政治权利等基本宪法权利的侵害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36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仅赔偿直接损失,而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范围规定模式及案例解析

1.赔偿范围的列举范式

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采用了肯定列举的方式确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种列举方式有利于明确具体的赔偿范围,并且适应了对赔偿制度建立初期国家财力不足的现实。但是,肯定的列举必然会限缩国家的赔偿范围,无法适应社会进步公民权利意识发展的需要。考虑到目前肯定列举范围的狭窄性,在肯定列举之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就无法获得国家赔偿。因此,如果将国家赔偿范围从肯定列举式改为“肯定概括与否定列举相结合”的法律规定模式,只要符合总的概括标准的行为或事项都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而无须逐项列举,由法律明确规定不予赔偿的行为或事项,并予以逐项列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扩大赔偿范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效果。[23]

2.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是指因为侵权主体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心理、感情或生理上遭受的创伤和痛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24]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在民事领域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在国家赔偿领域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却无法寻求救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李适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考虑到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国家赔偿法应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因此,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直接采用“精神损害赔偿”,而是采用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说法。

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在国家赔偿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及对“相应的”的把握程度比较笼统,不利于准确理解和执行。另外,国家只对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对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害以及对公民受教育权与政治权利等基本宪法权利的侵害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25]首先,“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条件过于严苛,应当结合侵害的手段、方式、场合和被侵害主体的承受情况进行界定,如果通过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能完全弥补的,就应当进行赔偿。[26]其次,人的精神虽然不能以金钱来衡量,但是可以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和缓解精神痛苦,有些精神损害也需要花费金钱来治疗与恢复。[27]对于“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秉持逐步提高的原则,以足够弥补和抚慰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而不能仅仅象征性地给予赔偿。再次,国家赔偿法仅对侵害人身自由及身体、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国家行为负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必然过于狭窄。如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受教育权、选举权的侵害,都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伤害;对某些财产权的侵犯也会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在立法上应当扩展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提高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以充分保障公民获得适当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www.xing528.com)

3.其他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赔偿的权利种类上,仅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其他种类的权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公民权利种类具有多样性,除了人身权、财产权外,还包括受教育权、选举权、公平竞争权、就业权等。如果赔偿范围仅仅限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必然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通过修订国家赔偿法来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所涵盖的权利种类,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公民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不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36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仅赔偿直接损失,而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在许多情况下,公民因为国家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很大,甚至超过直接损失。因此,应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和侵犯财产权的间接损失的赔偿问题予以检讨,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足够补偿,并警醒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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