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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学:行政赔偿免责范围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或情形。在其所属行政机关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如果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被依法适用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自伤自残而不及时进行限制或救治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对于正当防卫不负赔偿责任,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学:行政赔偿免责范围

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或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情形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私人生活上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所为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的私人行为,另一类是与行使职权有一定牵连但在法律上或法理上不认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个人行为。[17]第一类纯粹的私人行为比较容易地可以辨认为个人行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下班后购买生活用品时对商店物品的损毁、在旅游时因为口角而将他人打伤等。第二类个人行为,由于与行使职权具有一定的牵连,所以较为难以分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类:[18]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处理个人事务。这类行为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职权和利用本单位职权(非本人职务上的职权)处理个人事务,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制向商家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或索取财物。这类行为由于是以本人职务身份或行政机关职权作出的,与个人职务或单位职权具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应当属于职务行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他行政机关职权处理个人事务。如某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或直接以其他行政机关的名义,办理其个人事务,这类行为由于与其本人职务和所属行政机关职权无关,所以应当属于个人行为。在其所属行政机关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假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行为人如果不是某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假冒该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的行为,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如假冒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从事罚款或者向商家推销商品与服务的行为。当然,如果被假冒的行政机关有过错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根据致害者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此类行为中,行为人自身在主观上有过错,并且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无过错。例如,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留违法行为人时,被拘留者因为不服拘留决定而自伤自残的,当然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往往双方都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因此应当详细区分各自的过错和在致害行为中的作用,最终确定各自的应担责任。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的原因产生的,应当由双方分别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被依法适用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自伤自残而不及时进行限制或救治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公安机关错误实施行政拘留,被拘留者因为不服而自伤自残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产生损害事实后,因为受害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由受害者自身承担损害扩大部分的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况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律已经规定的免责情形,另一类是将来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后者既可能是目前不存在的法律事实,也可能是将本来纳入赔偿范围的事项免责化。此处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而法规和规章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免责范围内进行具体化。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免责其他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抽象行政行为等。(www.xing528.com)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国家对于正当防卫不负赔偿责任,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自然灾害(如战争地震瘟疫火灾水灾等)而产生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基于公平与照顾的原则,国家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补偿责任。

(4)第三人过错

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5)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对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手段而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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