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审判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1.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有权对妨害诉讼的人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第117条的规定,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民事诉讼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和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6)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的规定,并参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下列情形:(1)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3)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两类。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的保全措施,如对书证进行拍照、复制,对物证进行勘验、绘图、拍照、录像或保管原物等;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14]保全措施意味着对当事人财产占有或使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的一种限制,而并非对其所有权的剥夺。但是保全措施限制了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也可能因为未尽注意义务导致被保全物的损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的规定,并参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下列情形:(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3)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5)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6)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的规定,并参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第5项的规定予以赔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