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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学:国家赔偿义务主体类型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主要有单一制和多元制两种不同的模式。在这些国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统一由某一部门担任,即由一个机关统一代表国家进行赔偿支付行为。即以投保的方式以保险机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二是赔偿义务机关以执行职务的性质和归属为转移。而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则大体相似。

国家赔偿法学:国家赔偿义务主体类型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主要有单一制和多元制两种不同的模式。1.单一制模式

单一制模式,又称集中模式,即以专门机构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性国家主要有瑞士、英国、法国等。在这些国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统一由某一部门担任,即由一个机关统一代表国家进行赔偿支付行为。

对于由哪一部门担任统一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各国又有不同的规定,主要类型有:

(1)财政部。如在瑞士,财政部就是瑞士联邦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向联邦请求赔偿,须向财政部申请,该部驳回其请求或者该部逾3个月不为决定时,始得向联邦法院提起赔偿诉讼。[13]

(2)特设机构。如在英国,在内政部下设立独立的刑事赔偿委员会,统一受理暴力犯罪受害人的赔偿申请。在法国,最高法院内设“补偿委员会”,统一处理司法赔偿请求。[14]

(3)保险公司。即以投保的方式以保险机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在保加利亚,设立专门的国家保险局,国家保险局在对受害人赔偿损失后,可以作为受害人从侵权人那里获得他已经付出的赔偿金。

单一制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模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便于统一支付标准。赔偿金由一个机关统一支付,有利于赔偿标准统一,有利于防止国家财产的不当流失和赔偿金的随意支付;二是有利于避免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推诿、逃避赔偿责任的现象;三是方便赔偿请求权人求偿,避免了索赔无门、无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困境。但单一制模式的缺点在于赔偿义务机关的单一导致了其不适应地域广阔的国家,同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效果也不是很好。[15]

2.多元制模式

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多元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制,或称为分散模式。在多元制模式下,通常遵循“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以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性国家与地区主要有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美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联邦行政侵权机关自己受理赔偿请求,但赔偿决定由司法部统一批准,赔偿诉讼由司法部统一代理。一些州设专职处理赔偿案件的机构,如威斯康星州的“救济无辜判罪委员会”,北达科他州的“错误拘禁救济局”。我国台湾地区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公务员直接隶属的机关,或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机关。[16]日本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为对公务员有选任监督权,或者设置、管理公有营造物之机关。[17](www.xing528.com)

多元制模式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如赔偿义务机关不明或有争议时,需要立法作出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有些国家采取形式确定规则,如英国和新加坡规定,在赔偿义务机关不明的情况下,均以检察长为被告。有些国家则采取实质性的认定标准,当一些机关互相推诿时,请求人可请求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如果在法定时间内,上级机关不为决定,则应以该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上级机关不明,应由其再上级机关确定。此外,当赔偿义务机关被裁撤或改组的,通常由承受其义务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承受其义务或业务的机关,则以其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多元模式的优点在于加强了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力度,实现了侵权则负责的原则。而其缺点在于增加了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困难。由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太多,加之这些机关会基于自身利益阻挠推诿,使得受害人难以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采取多元制赔偿义务机关通常要分设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和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分两种类型:一是赔偿义务机关为侵权行为公务员直接隶属的机关,或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者管理机关。如日本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为对公务员有选任监督权,或设置、管理公共营造物之人;我国台湾地区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务员直接隶属的机关,或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机关。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新加坡等国大体如此。二是赔偿义务机关以执行职务的性质和归属为转移。例如,在奥地利,各邦行政首长间接执行联邦事务时所产生的损害,由联邦负赔偿责任,而不由联邦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一,赔偿义务有与侵权机关一致的,也有不一致的,但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将侵权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这样既便于国家对这些机关进行考绩,又便于受害人申请。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有与预决机关一致的,也有不一致的。不一致的如美国、韩国等。美国联邦赔偿超过一定金额的,需经司法部长或其授权人的批准;韩国设有国家赔偿审议制度,国家赔偿需经审议会作出支给决定后,才能支给。一般说来,赔偿义务机关与预决机关为同一机关,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财政体制。第三,从中央与地方看,赔偿义务机关有实行同一原则的,也有不实行同一原则的。一般说来,凡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尽相同。而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则大体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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