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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法学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赔偿机构刑事诉讼一审法院所在的州负有赔偿义务,或者当诉讼尚未在法院发生系属时,根据《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的规定对赔偿义务作出裁决的法院所在的州也负有赔偿义务。

德国刑事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法学

在刑事司法赔偿方面,《再审宣告无罪人补偿法》(1898年)和《无辜羁押赔偿法》(1904年)目前都已经被废止,《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1971年)[67]也经历了若干次修改。根据《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的规定,下面介绍一下刑事司法赔偿。

1.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对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从正反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第一,列入刑事司法赔偿的事项。

(1)对判决结果的赔偿。对于因一项刑事法庭判决遭受损失者,如其判决在再审程序的刑事诉讼中被取消或减轻,或者在能使该判决有效的其他刑事诉讼中被取消或减轻时,由国家予以赔偿。简言之,无论是判决结果由有罪改为无罪,还是由重罪改为轻罪,国家都予以赔偿。

(2)对其他刑事追诉措施的补偿。包括:当事人已被释放,或者针对他的刑事追诉措施已经终止,或者法院拒绝对他开始主审程序,当事人由于受待审羁押或其他刑事追诉措施而遭受的损失;依据《刑事诉讼法》和《青少年法院法》规定的暂时留置或监视留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暂时拘留;终止执行逮捕令法官采取的措施;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1d条和第111o条规定的保全、没收、扣押,第111p条规定的财产没收以及搜查;暂时吊销驾驶执照;暂时禁止从业;向德国官方机构申请执行的引渡逮捕、临时引渡逮捕、保全、没收以及搜查。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对前述刑事追诉措施给予赔偿呢?一方面,法院或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裁量权,终止了刑事审判程序,并且根据情况符合公平原则的,国家就可以对前述刑事追诉措施进行赔偿。另一方面,法院没有判刑,或者刑事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轻于刑事追诉措施的法律后果的,只要根据情况符合公平原则,国家也可以对前述刑事追诉措施进行赔偿。

第二,不予刑事司法赔偿事项,包括免除赔偿的事项和拒绝赔偿的事项。

(1)免除赔偿的事项。包括:a.已折抵刑期的待审羁押、其他剥夺自由措施以及暂时吊销驾驶执照的;b.因被处以剥夺自由的矫正及保安处分措施而被剥夺自由的,或者因为剥夺自由已达到上述保安处分目的而未处以矫正及保安处分措施的;c.因最终被处以吊销驾驶执照或禁止从业而被暂时吊销驾驶执照或暂时禁止从业的,或者因前提条件已不存在才免除此项处分的;d.因被责令没收或扣押而被没收和扣押的(《刑事诉讼法》第111b条至第111d条),或者只有通过没收的规定使案件受害人因该行为而产生的补偿请求权可能被减免的;e.因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其采取刑事追诉措施的,但被告因故被限制作出口供,或没有采取法律救济手段的除外;f.因被告自己的过错未按法院的合法传唤到庭或未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以及第3款的指令去做而对其采取刑事追诉措施的。

(2)拒绝赔偿的事项。包括:一方面,被告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补偿:a.被告在关键问题上作伪证或者证词前后矛盾,或者对能减免罪责的情节缄口不言,并由此导致采取刑事追诉措施的,虽然被告已就此认错;b.因被告处于无犯罪行为能力状况或因故无法开庭,致使不能对犯罪事实进行判决,或致使终止审判程序的。另一方面,法院适用了青少年法的有关规定,并对被告被剥夺自由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考虑的,对在判决前剥夺自由造成的损失,也可全部或部分不予补偿。

2.刑事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根据《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的规定,刑事司法赔偿采取了结果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并用的归责体系。譬如说,对判决结果的赔偿,采取的是结果责任归责原则,即只要裁判结果是由有罪改为无罪,或者由重罪改为轻罪,国家都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损害或违法行为是如何发生的,此时都不予考虑。又如,对其他刑事追诉措施的赔偿,大多在考虑损害结果的同时,还要考虑公平原则。

3.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包括由刑事追诉措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法院判决剥夺自由情况下的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其中,对财产损失,国家只负责赔偿经证明损失数额超过25欧元的部分;对非财产损失,每羁押一日赔偿11欧元。当然,对那些即使不采取刑事追诉措施也会产生的损失,国家不予赔偿。(www.xing528.com)

4.刑事司法赔偿的程序

刑事司法赔偿由普通法院管辖,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法院做出确定赔偿义务的裁决

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案件经过了审判程序,由刑事法院在终审判决中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确定赔偿义务;在审判程序中未能对赔偿义务作出判决的,刑事法院也可以在庭外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该裁决的,即使终审判决不能撤销,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即时抗告。二是案件未经审判程序,直接由检察院终止了刑事追诉程序的,此时,原则上由检察院所在地的初级法院对赔偿义务作出裁决。但是因检察院撤回公诉而终止刑事追诉程序,或者由联邦总检察长或设在州高等法院的检察院终止了由州高等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的刑事追诉程序时,则由对开始主审程序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而且,在这种情形中,检察院应当向被告送达终止追诉程序的通知,并在通知中告知被告拥有赔偿申请权以及申请赔偿的期限和管辖法院,而被告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作出赔偿裁决。同样,对于法院确定赔偿义务的裁决,被告不服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即时抗告。

(2)赔偿请求权的登记

国家赔偿义务被正式确定后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包括被告及受其赡养的人)应当向参与一审调查的检察官主张赔偿请求权。由于权利人自己的过错而延误期限的,该请求权被排除。当然,检察院有义务向权利人说明其申请权和期限。然后,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作出决定,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权利人送达决定文本。

(3)赔偿请求权决定的法律救济

权利人对州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补偿请求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在决定送达后3个月内提起诉讼。这类诉讼一律由州普通法院民事审判庭管辖。

(4)赔偿机构

刑事诉讼一审法院所在的州负有赔偿义务,或者当诉讼尚未在法院发生系属时,根据《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的规定对赔偿义务作出裁决的法院所在的州也负有赔偿义务。刑事追诉措施是因第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在已支付的补偿数额范围内,受害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国家。

(5)关于补充刑事追诉的特别规定

当再审程序对已经被无罪释放者不利,或者针对权利人的刑事追诉程序已经终止后,或者法院拒绝开始主审程序后,因同一事实又对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对赔偿义务的裁决失效。已经赔偿的,可责令收回。经申请而提起的再审程序不利于已被无罪释放者,或者针对权利人的刑事追诉程序已经终止后,或者法院拒绝开始主审程序后,又须进行搜查或侦查的,则应立即中止对赔偿申请作出裁决及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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