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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赔偿:范围、申请及协商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美国行政赔偿的范围适用私法,并且完全取决于实体法的规定。因合众国实施检疫或强制检疫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申请。因财政部的财政措施或金融系统的规章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权利请求。近年,美国对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进行了一些改革,如对惩罚性赔偿金进行征税等。当事人提出赔偿申请后,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美国行政赔偿:范围、申请及协商

1.行政赔偿的范围

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674条规定:“合众国应当同非官方的私人在相同条件下一样,以相同的方式和在相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根据私法,当某人在某种条件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时,合众国同样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134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是私人,合众国将根据侵害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见,美国行政赔偿的范围适用私法,并且完全取决于实体法的规定。

总体上,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第1346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大致包括:(1)错误地和非法地估算、征收任何国内税;(2)越权罚款;(3)违反国内税收法超额或者以任何错误方式收缴款项;(4)按利息自然增长计算的金钱损害;(5)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因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与人身伤亡。

不过,行政赔偿责任毕竟不同于私人赔偿责任,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680条的规定,下列赔偿请求不适用该法:(1)基于政府雇员以应有的谨慎实施制定法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的权利请求,无论该制定法或规章是否有效。(2)基于联邦机关或政府雇员行使或执行、未能行使和执行自由裁量作用或职责提起的权利请求,无论该自由裁量是否被滥用。(3)对于因信件或邮件的丢失、误投或疏漏传递提起的权利请求。(4)对于因任何税或海关税评估或征收,或者因海关官员及其他执法官员对任何私人财产或商品货物的扣押而引起的权利请求。(5)有关在海事法庭对联邦政府提起的请求或诉讼。(6)任何执行有关国防、军械、防御工事及间谍等法律规定,因联邦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赔偿请求。(7)因合众国实施检疫或强制检疫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申请。(8)因财政部的财政措施或金融系统的规章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权利请求。(9)因陆军海军以及海岸警卫队在战争时期的战斗活动而引起的权利请求。(10)对发生在外国的事项而引起的权利请求。(11)对因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的活动而引起的权利请求。(12)对因巴拿马运河公司的活动而引起的权利请求。(13)对因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级信贷银行或合作银行的行为而引起的权利请求。[22]

2.行政赔偿的标准

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674条的规定,联邦政府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与私人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相同。而私人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除填补实际损失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也非常普遍。一般的司法实践是,如果被告的行为是恶意的、故意的或鲁莽、轻率的、有意不尊重他人的权利,法院就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23]此外,侵权人的过失如果达到了极端严重的程度,或严重违反了其应负的一个合理、谨慎之人的责任,即重大过失,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不过,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只能针对政府雇员个人,并且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即要求证据是高度清晰的、排除合理怀疑的。如果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也就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判决的差异也很大。近年,美国对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进行了一些改革,如对惩罚性赔偿金进行征税等。而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提出了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否过大的三项标准:(1)被告所实施行为的应受责难程度;(2)惩罚性赔偿额与原告遭受的损害或潜在损害之间的比率;(3)对比惩罚性赔偿额与类似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民事或刑事处罚之间的差异。[24]

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相似,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方式。目前,美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伤害的性质与精神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并采取以下计算方法:一是就某单独项目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限额,如1986年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一项法律将痛苦的赔偿金上限规定为45万美元。[25]二是就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最高限额。如美国联邦政府1986年里根提案将身心创伤、精神痛苦、感情不幸以及伴侣权丧失等的判决金额限定在10万美元之内。[26]三是在非永久性损害的轻微损害案中采取医疗费比例赔偿法。即将因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痛苦和遭遇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限制在受害人的特殊损害赔偿数额(作为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的三倍到四倍之间。[27]四是公式计算法,即先确定每天的精神赔偿数额,然后乘以受到精神伤害的天数。[28](www.xing528.com)

3.行政赔偿的程序

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大体包括如下环节:

(1)当事人向联邦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1966年以前,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之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先请求行政机关解决。1966年修改《联邦侵权赔偿法》时,将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必经程序,并且当事人必须在2年内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

(2)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协商解决。当事人提出赔偿申请后,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成功,双方必须签订协议。而且,协商赔偿数额超过2.5万美元时,必须报经司法部长批准。

(3)行政裁决。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没有达成协议,那么行政机关必须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4)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地区法院起诉。除不服行政裁决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外,在以下情形中,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诉讼:一是行政机关在6个月内未作出行政裁决的;二是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三是复议机关在6个月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以诉至上诉法院,直至最高法院。

当事人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提起诉讼时,只能以合众国作为被告,而不能以任何联邦机关或联邦官员作为被告。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税收和罚款返还案件外,都不设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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