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公民可以通过四种程序获得国家赔偿:
1.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王权诉讼法》的规定,对英王提起契约责任或侵权行为责任的诉讼时,应当向普通法院起诉,并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不过,英王所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些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诉讼管辖。关于英王的赔偿责任和返还责任的诉讼由高等法院和郡法院管辖,二者的管辖范围和诉讼程序适用各自的法院规则。如果是在郡法院对政府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为了政府的利益,政府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移送管辖的申请,同时向高等法院出示总检察长的证明,证明该诉讼可能涉及重大的法律问题,或者对其他由于同样事实而引起的案件来说是决定性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更适合于在高等法院审理。另外,根据普通法的原则,英王有选择审判地点的权利。但实际上,英王很少主张这种权利。
第二,当事人的资格。根据《王权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英王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名义上的当事人,英王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关的部作为原告或被告。这样,财政部应当公布一个名单,具体指定几个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政府部门的名称。这样,对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以适当的经授权的政府部门为被告,如果没有合适的经授权的政府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有理由怀疑,不知道有无经授权的政府部门或那一个经授权的政府部门是合适的,那么,他可以对总检察长提起诉讼。如果原告是总检察长提起民事诉讼的,那么,在该诉讼中的任何阶段,总检察长或者他的代表都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指出有这种经授权的政府部门代替他作为被告。法庭认为申请合适时,可以发布命令,批准申请,而该诉讼将继续进行。
第三,判决类型。根据《王权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在针对英王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采取一般的民事诉讼所经常采用的阻止令和实际履行等救济方法。对于英王不利的民事诉讼,法院只能作出确认判决,如确认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或确认总检察长或有关的部负担诉讼费用和赔偿金额。
第四,判决的执行。根据《王权诉讼法》第25条至第26条的规定,法院不能扣押和强制执行英王的财产。同时,当民事诉讼的判决对英王有利时,这个判决将按一般的程序执行。不过,英王要放弃拘留债务人的权利。
2.刑事赔偿程序[15]
刑事赔偿程序包括两类:
(1)错误判决的赔偿程序。被定罪的人认为判决错误的,应当在其被定罪后的28天内向法院提出申诉。但若存在新的证据,即使超过28天的申诉时限,当事人仍可提出申诉。若上诉法院撤销有罪判决,申诉人可从撤销判决之日起2年内,向刑事司法改革办公室请求赔偿。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上诉至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享有广泛职权,可调查、询问有关人员,采集证据等。(www.xing528.com)
(2)警察行为的赔偿程序。对警察行为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的,受害人应先向警察局写信投诉,再向警察局或独立的专门机构(APCC)申诉后,才可向地方法院起诉。若申诉人请求的赔偿数额较高,应向刑事法庭起诉。这类赔偿案件一般由法官审理,若涉及非法羁押,则由法官和陪审团一起审理。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可采用公开质询程序,可邀请一些专家参加并发表意见。
3.司法审查程序
对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除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外,受害人还可以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高等法院的行政庭提起司法审查程序,附带提出赔偿请求。此时,适用的是司法审查的程序。在司法审查程序中,高等法院的审查重点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公平,相应的,可能作出以下判决:撤销原有的行政行为;发出禁止令,禁止行政机关做出某种行为;强制行政机关做出某种行为;要求有关立法规定得更明确;采取预防措施;决定赔偿。
4.行政监察程序
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是根据1967年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而设立的议会的代理机构,它帮助议会监督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政行为(maladministration)。[16]
至于“不良行政”的范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没有规定,学界认为,一切不公平、不合理以及压迫性的作为或不作为都可以归入“不良行政”的范畴。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不能管辖的事项:一是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或行政裁判所起诉的事项,除非议会行政监察专员认为在某种情况下期待受害人向法院或行政裁判所起诉是不合理的;二是1967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的法律附表(三)中明确列举的事项,如外交方面所采取的行为、政府在国王指令下所采取的行为、对海外领地所采取的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引渡和对逃犯所采取的行为、保护国家安全的行为、在联合王国内部或在国际上任何法院中的诉讼程序以及部队内部的纪律处分程序、英王赦免的特权、卫生行政事务、除土地的强制征购和买卖以外的商业交易和合同事项、文职人员及军职人员的人事管理事项以及英王授予荣誉、恩赐、特赦、特许证,等等。
在程序上,公民或团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公共团体的不良行政的侵害时,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下议院议员提出申诉。议员认为申诉有理由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转送行政监察专员调查。行政监察专员对是否展开调查拥有决定权,但一旦决定展开调查,必须通知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陈述意见。在调查方式上,行政监察专员同样拥有决定权,而且可以要求任何人提供证据,并且对拒绝提供证据者可要求高等法院处以藐视法院罪。
在调查结束后,行政监察专员向被申诉的行政机关、公共团体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结果、意见及改进建议等,而建议的救济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停止侵害。诚然,该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基本上都能够被采纳,这是因为,行政监察专员和行政机关通常都是合作关系,而且,议会中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议员能够利用行政监察专员的报告对行政机关和公共团体施加一些压力。
总体而言,英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区分公法与私法以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二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三是强调国家赔偿适用民事赔偿的一般规则;四是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到限制;五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享有豁免权。[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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