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认为,违法责任原则是我国司法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这也是当今绝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一种主流观点。同时,我国新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的同时又辅之以结果归责等原则。
第一,违法责任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对主观过错认定的困难,利于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因此,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即成为了判断责任的关键概念。一方面,我国目前在行政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中,对“故意”和“过失”缺乏民法和刑法那样的明确性规范,质言之,如果确立过错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能参考其他部门法的规范,而民事行为、刑事行为和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中的故意或过失并不能简单置换和等同。另一方面,即使确立了“故意”或“过失”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也会像橡皮筋一样具有弹性。这种弹性使得司法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司法赔偿决定具有不可信任性,因为司法赔偿委员会是对包括法官错判、违法执行等在内的司法行为的判断,违法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客观归责原则,可以尽量避免不确定性,便于司法判断和操作。
第二,违法责任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从而可以有效地区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国家补偿中的行为人虽然客观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也是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仅仅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容易使人混淆国家赔偿或司法赔偿与国家补偿责任之间的界限。(www.xing528.com)
第三,违法责任原则契合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与司法的法治原则相统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司法职权行为或行政职权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不能恣意地扩大或进行推导性解释,因此,依法行使是司法职权行为或行政职权行为的基本原则,因此,违法原则与依法治国、职权法定、依程序司法或行政等要求相一致,它们之间统一于一套法律话语体系之中。
第四,我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修改为“违法归责、结果归责”等多元归责体系,扩大了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范围。比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删除“违法”二字,结合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两种情况,今后即要适用结果归责。改变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贯彻了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纠正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不赔”的错误认识,消除了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应否赔偿的争论,实际上扩大了请求赔偿的范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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