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家赔偿责任曾经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现在的国家赔偿是否应当继续适用该条款,仍然存在一些争议。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4年《国家赔偿法》先后颁布,加上在此之后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国家赔偿制度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成为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它和民事赔偿有很大区别,具体表现在:
1.赔偿义务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义务主体,赔偿主体与义务人是一致的。
2.赔偿基于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公权力的使用过程中,由国家公权力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不涉及公权力的使用。(www.xing528.com)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领域主要是违法原则,《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即国家赔偿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为前提。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即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当然,在民事赔偿中也存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过错原则的补充。
4.赔偿程序复杂程度不同
与民事赔偿程序相比,国家赔偿的程序更复杂。例如刑事赔偿程序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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