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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国际反腐败合作的职能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的地位,《草案》未明确提及,但“等”字给其立法解释留下了空间。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剥离,监察机关负有对所有公权力的监管职责,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无疑应纳入其管辖。至此,国家监察机关应当承担起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国际合作的具体事宜,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分工,审查办理由司法部转递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核本系统办案机关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及相关国际合作工作。

国家监察委国际反腐败合作的职能

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首次审议,“千呼万唤始出来”。《草案》第5条规定了我国开展对外刑事司法协助的对外联系机关是司法部,也即前文所述的中央机关;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主管机关。可见,《草案》明确区分了中央机关与主管机关。对于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的地位,《草案》未明确提及,但“等”字给其立法解释留下了空间。随着国家监委会的改革进程,截至2018年2月10日,全省31个省市区监察委已全部挂牌。[62]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时指定最高检作为该公约的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剥离,监察机关负有对所有公权力的监管职责,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无疑应纳入其管辖。因此,应明确国家监察委作为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国际合作的中央机关地位,省市区各级监察机关作为协助机关,负责执行国家监察委交办的外国关于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国际合作的请求、向所属监察委提交相关请求。

至此,国家监察机关应当承担起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国际合作的具体事宜,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分工,审查办理由司法部转递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核本系统办案机关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及相关国际合作工作。根据国际合作的效度性要求,保证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并注重加强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加强实战业务和外语应用能力的培训,充分发挥基层作用,以省、市两级机关办案人员为主,指导并支持地方办案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出庭作证等。加强国际化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交流,重点培养一批通晓中外法律、办案程序、国际合作规则的国际化人才,提高惩治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能力与水平。(www.xing528.com)

国家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外交、司法、金融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新的国家组织架构下,建立信息分享、情报交换、协调衔接机制;与公安基本建立平行对接、线索通报、案件进展信息共享的追逃工作机制,必要时开展联合追逃工作;与金融、电信、海关、民航等部门加强金融情报交换、执法网络对接等机制,增强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国内工作的执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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