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是典型的跨国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目前,国际社会尚无明确、统一的司法管辖划分标准,难免出现管辖权冲突。造成司法管辖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复杂性。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一国法人的经济行为超越国界的情形非常普遍,而当法人在本国领域外从事犯罪活动时,本国能否以及如何行使刑事管辖权即成了一个重要问题。在一些承认法人犯罪的国家,当该国法人在该国领域外犯罪时,其可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予以追究。如《芬兰刑法典》第9条规定:“如果根据本章的规定芬兰刑法适用于某项犯罪,则芬兰刑法同样适用于法人刑事责任的确定。”这里的“本章”是指《芬兰刑法典》第1章“芬兰刑法典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芬兰法人在芬兰领域外实施犯罪,在满足该法第11条“双重犯罪的要求”时,可适用芬兰刑法予以追究。又如《法国刑法典》规定法人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因此对法国法人境外犯罪可适用属人管辖规定。在这些情形下,就难免与东道国的属地管辖发生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对跨国公司不同实体的司法管辖冲突有:①母公司的司法管辖冲突。通常来讲,母公司是通过一定数量的股票控股从而能实际控制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由于各国对母公司的界定并不相同,因此在确定母公司所在国时容易引起冲突。②子公司的司法管辖冲突。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控股的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成立,具有东道国国籍,但有些国家规定子公司要同时受东道国和母公司所在国管辖,这无疑会造成东道国和母国的司法管辖冲突。③分公司的司法管辖冲突。与子公司不同,分公司本身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母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受母公司管辖,一般具有母公司所在国国籍,因此,分公司所在国的属地管辖会与母公司的国籍管辖主张发生冲突。
第二,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刑事规制的差异性。当各国根据不同的刑事司法管辖原则与法律行使管辖权时,就有可能产生司法管辖的重叠或交叉,引发冲突。例如,由于各国关于跨国商业贿赂的罪名规定存在差异,有的国家并未将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职组织官员入罪,甚至并未将商业贿赂视为犯罪。当行贿和受贿行为出现在这些不同法制的国家或地区时,势必会引起司法管辖权冲突。又如,跨国商业贿赂犯罪主体中包含的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系由其国籍国强制管辖或由国际或区域组织委任,因此,其国籍所在地国或国际组织所在地国家也往往会与犯罪行为地国家的属地管辖发生冲突。
第三,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管辖的扩张性。一些国家为了维护其海外市场利益,会不断扩大对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管辖范围(详见第二章第二节之“扩大管辖范围”),产生了与“效果原则”如出一辙的“长臂管辖”。如前文所述,在此方面表现得最具代表性的当数美国FCPA对管辖权的规定。1977年,美国颁布FCPA,将美国公司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1997年在美国推动下制定的《OECD反行贿公约》在吸收美国FCPA“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要求缔约国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任何人,并要求缔约国行使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扩大了司法管辖的范围。1998年,根据《OECD反行贿公约》的要求,美国出台了《国际反贿赂和公平竞争法》对FCPA进行修正,对管辖权进行了扩张规定:将发行人或国内相关者之外的人实施的非法支付行为规定为犯罪,[28]并增加了对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行为行使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规定。[29](www.xing528.com)
新近发生的一个典型个案是“VimpelCom商业贿赂案”(VimpelCom系世界第七大电信公司,总部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2017年更名为VEON)。在本案中,该公司共向乌兹别克斯坦官员支付了超过8亿美元的贿赂,以使其协助VimpelCom和其他电信公司获得和保留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业务。VimpelCom通过第三方在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香港等地的账户对其贿赂资金进行清洗,这些非法资金均由美国的金融机构汇入这些国家的银行账户。可以说,涉案公司非美国国籍且未在美国上市,贿赂行为并未发生在美国,贿赂资金也并非从美国流出,只是通过美国的金融机构进行转移支付,美国便据此获得了司法管辖权。2015年、2016年美国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先后提出两项民事没收诉讼,要求没收VimpelCom公司及其相关公司、受贿官员在瑞士、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等银行账户中涉嫌洗钱或贿赂资金,高达8.5亿美元。[30]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创设性地建立了“密切联系”管辖原则(Close Connection)(第12条第4款),将普通“受贿罪”“行贿罪”和“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司法管辖主体扩展至英国公民、海外国民或公民、海外属地公民、属于英国管辖或受其保护者以及常住居民、法人、苏格兰合伙企业。商业组织“不履行预防贿赂义务罪”的管辖主体则包括按英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或主要或部分业务在英国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该法还进一步规定,不管此类犯罪是否在英国境内实施,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英国任何一地司法机关都可启动追诉程序。[31]
第四,信息网络的发达也加剧了司法管辖的冲突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的适用普及突破了地理局限,使得数据访问、信息传输、电子商务或网上支付成为最为常见的行为,任何人都可快速便捷地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信息交换、指令下达和资金收付,贿赂资金的流动通常就需借助于遍布世界各地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美国FCPA规定只要腐败性地采取了邮寄或其他跨国(州)商业方法或手段,则受到FCPA管辖。显然,在世界各地发生的跨国商业贿赂犯罪都可能导致美国的司法管辖。
总之,对跨国公司或其他主体跨越国界实施的商业贿赂犯罪主张本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是目前国际刑法中较为敏感的一个问题,但出现了被越来越多国家采用的趋势。随着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涉案国的增多、动辄数亿美元贿金大案的层出不穷,跨国商业贿赂对东道国及母公司所在国利益的影响也在逐渐引起重视。各国在主张域外管辖上的态度也导致此类犯罪司法管辖的冲突更加趋于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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