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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宗旨与原则及跨国商业贿赂研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国际合作的宗旨是推动形成一个协调管辖、畅通机制、共享成果、高效合作的反跨国商业贿赂长效运行机制,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全球经济复苏。同时,各成员国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必须遵守各国法律,符合国际法关于一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原则,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刑事司法程序。以上原则应当贯穿于反跨国商业贿赂国际合作的始终,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人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国际合作宗旨与原则及跨国商业贿赂研究

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国际合作的宗旨是推动形成一个协调管辖、畅通机制、共享成果、高效合作的反跨国商业贿赂长效运行机制,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全球经济复苏。一方面,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加强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线索发现、情报交换、调查取证、追逃追赃等方面国际合作,坚决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另一方面,防患于未然,致力于清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从源头上遏制跨国商业贿赂发生。为更好秉持宗旨,在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主权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原则,也是前提条件。各国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当某一国家受到跨国商业贿赂犯罪侵害时,只能请求他国帮助,而不能任意在他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参与国际合作也是国家独立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以及在现行条约和国际法下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各成员国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必须遵守各国法律,符合国际法关于一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原则,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刑事司法程序

(2)平等互惠原则。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以双边条约、多边协定或国际公约为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在没有相应条约、协定或公约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合作。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请求国作出承诺,在被请求国向请求国提出类似的刑事司法合作请求时,请求国应当提供相同或相似的协助,当事国也可以明确限定互惠的适用范围。

(3)务实高效原则。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办,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体现合作的效益性。反跨国商业贿赂国际合作内涵丰富,范围广泛,除了追逃追赃合作之外,还包括建立相关信息共享、管辖协调、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追缴、有关法律材料移交、被判刑人移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技术援助、智力支持等,突出“务实性”,使其成为国际反腐败的首要合作领域以及相关反腐败工作组的重点工作。(www.xing528.com)

(4)通力合作原则。发展是人类共同的主题,跨国商业贿赂犯罪侵蚀经济发展的健康肌体,若任其蔓延是对全球经济的破坏,对人类发展主题的偏离。正如G20所指出的:即使同一法律体系的国际法律制度亦有不同,也不约而同地“鼓励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有效支持国际反腐败合作”,“支持在适当情况下适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OECD反行贿公约》”。对跨国商业贿赂犯罪进行规制的各国在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进行刑事调查和采取其他法律程序方面合作并相互提供尽可能最大的协助。同时,及时分享各国在治理跨国商业贿赂犯罪中的最佳做法,对各国反腐败工作遇到的问题,互相提供高效、有力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以上原则应当贯穿于反跨国商业贿赂国际合作的始终,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人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坚持上述原则,做到既保障司法主权,又不放纵犯罪,尽量减少各国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摩擦和冲突,使得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和遏制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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