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思维就是对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关系进行科学谋划的思维方式,高瞻远瞩,统揽全局,把握事物发展总体趋势,是战略思维的核心。[74]当前,中国腐败犯罪治理的困境之一就是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控制障碍以及权力滥用后的发现障碍,而权力运行的过程性及结果性控制的实现将大大提高国家的腐败犯罪治理能力。[75]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已进入新时代的论断,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因此,应当坚持把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治理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树立服务经济发展与反腐大局的战略思路。
服务改革发展是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改革和发展始终是中国社会的主题。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是当下中国发展之主旋律,国家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促进市场经济秩序与法治秩序的发展、完善。[76]然而,跨国商业贿赂犯罪高发、多发,损害了正常市场秩序,使得投资环境恶化,严重侵蚀我国经济肌体和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影响我国国际商誉,如任其蔓延,无疑是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秩序的破坏,对其进行治理刻不容缓。目前,中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关键时刻,虽然对腐败犯罪的斗争已取得“压倒性态势”,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对腐败犯罪的治理丝毫不能放松。
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治理是中国腐败犯罪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以来的腐败现象,我国腐败犯罪治理经历了从“运动反腐”向“制度反腐”再向“法治反腐”的发展进程。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经济犯罪渐为猖獗。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经济发展的决定》,拉开了“运动反腐”的序幕。此后,国家先后发动过四次大规模反腐运动,查处了一大批腐败犯罪案件。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开始了“制度反腐”历程。进而,中共十七大明确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规定为腐败治理的基本方针。紧接着,十八大提出了“建设廉政文化、健全法律制度、注重科学有效”的反腐新要求。而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则标志着中国反腐在向以制度制约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过渡,进一步规范约束权力运行,实现了向“法治反腐”的转变。这也体现出在价值定位上,中国实现了由单纯的“反腐败”向“腐败犯罪治理”的转型,进入了反腐新时期;在观念与制度配套上,也开始了从“维护秩序”为本位的腐败惩治向“惩防结合”的腐败防范的转型。(www.xing528.com)
建立机构统一、权力集中的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新型监管体系是服务改革发展与反腐大局的组织保障。从对域外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考察不难看出,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组织机构保障越是到位、执法资源越是丰富,越能产出可观的执法效果,美国便是最为典型的例证。对此可以借鉴美国以及英国集中主义管理模式之做法,设立统一之跨国商业贿赂犯罪主管机构。我国目前正进行监察体制的改革,[77]正在运行中的四级监察机关已建构起我国实质上兼具统一性与专门性的反腐败机构,大大拓展了监察对象,涵盖了各级监察机关辖区内所有行使公权力之公职人员。也就是说,除了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制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外,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共教育、医疗、科研、体育及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共同犯罪人也被纳入了监察范围。显然,亦应将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囊括其中,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监察机关将依法行使监督权、调查权与处置权,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因此,应将监察机关作为国家统一的跨国商业贿赂主管机构,专门负责调查跨国商业贿赂犯罪与相关腐败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商机关等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以有效避免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均享有商业贿赂调查权的多头监管导致监管过于分散的管辖模式。完善我国跨国商业贿赂执法体系,也有利于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构相互对接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更为顺畅、高效地开展国际合作。对于证据充分且案情清晰的跨国商业贿赂案件应当要主动介入并展开调查,及时掌握案件之发展动向,及时减少犯罪之危害;对于那些举报较为详实、新闻及舆论监督深度披露、社会影响力较广的案件,应当和相关部门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并加强和其他国家执法机构之国际合作,争取出现一起查办一起,在“拔出萝卜”的同时务必“带出泥”,提升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治理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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