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客观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刑事法治化进程。各国普遍重视刑事政策的研究,大陆法系的德国是现代刑事政策理论的发祥地,人道、法治和公正三大原则始终贯穿于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始终。同样,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更为重视原则与理念的指导作用,在刑事政策方面倾力颇多。不谋而合的是,二战后欧美国家均呈现出刑事政策“两极化”的态势,即犯罪化思潮和非犯罪化思潮。储槐植教授在研究美国刑事政策发展趋势时将这种刑事政策的“两极化”现象归纳为“轻轻重重”,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15]也有学者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更为详细的注解,即所谓“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是指对于重罪,要加大刑罚力度,增加刑法投入;对轻罪,则要减少刑法投入,甚至通过各种出罪形式作“非犯罪化”处理。[16]简言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目前,学界能够达成基本共识的是:虽然欧美各国的刑事政策侧重点各有不同,当今主要发达国家刑事政策的总趋势是“轻轻重重”两极化的刑事政策。
在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率越来越高的情形下,刑事政策学要求对此类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加大刑罚打击力度,出台科学、完善的治理对策。相对于普通公务性贿赂犯罪或商业贿赂犯罪,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就需要不断调整刑事政策,使我国商业贿赂的刑事法治与国际有效做法和机制接轨。总体而言,在轻刑化的今天,各国立法并没有放松对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纷纷课以严厉的刑事制裁。简言之,系在“轻轻重重”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下,采取更加注重预防的积极治理理念。具体来讲,一方面“以惩为主”,形成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全球规制化;另一方面又“以防为导”,在刑罚执行方面呈现某些轻缓化趋势。深入考察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对于反思与重构我国的相关刑事政策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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