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已有数百年历史,将治理跨国商业贿赂作为完善经济发展、培育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也经历了从容忍到严厉打击的过程。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则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国际贸易也较大依赖外国资本,因此常常给予跨国公司“超国民待遇”,而且出于对国际投资流失的担心,不愿甚至不敢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罚。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国经济主体给予诸多优惠待遇。面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基于长期以来的“超国民待遇”和“招商引资”经济政策,对外国公司给予普遍的“礼遇”。因担心严厉的反贿赂行动可能不利于引进外资,从而在刑事政策中对涉及外资主体在中国商业贿赂犯罪实际是“严且不厉”,主要表现为虽有立法但怠于惩治。同理,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倡议,对企业境外投资给予政策扶持,这种经济政策性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在打击境外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上。考虑到与美英等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企业海外的整体竞争力较低,为缓解“走出去”企业所承受的竞争压力而采取了“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即只要企业能够在海外竞争中发展壮大,只要有利于境外投资的发展,对一些竞争手段便不作为犯罪处理。
可见,基于对经济发展的维护和对外资“超国民待遇”的现实,我国对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带有很大的权宜之计性质,显然过度宽容。应当看到,在经济的高速发展下,商业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问题尤其突出,但目前我国重拳反腐的刑事政策还是更多地关注对国家公职人员和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对于外国公职人员贿赂犯罪和私营部门贿赂犯罪则相对宽容。在这种“偏颇”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相对于商业活动的广泛性、专业性,反跨国商业贿赂的现行刑事立法难免粗疏,刑罚威慑不够。受这种刑事政策的影响,在国际商业活动中,中国企业在海外实施的“入乡随俗”以“贿赂换合同”等形式,在行业内普遍得到默认,无疑加剧了我国境外企业遭受域外反商业贿赂执法的风险。(www.xing528.com)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治理中采取了严厉有加、张弛有度、态度鲜明的刑事政策,[56]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使得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主战场逐渐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我国更是正在遭受这类犯罪的肆意侵蚀。这种明显带有短期利益性、民族保护性的跨国商业贿赂刑事政策虽然能在某种程度上“吸引外资”“保护海外资产”,但从长远来看,其实际是对国内行业“潜规则”和海外投资“入乡随俗”等非市场行为的纵容,也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对境内外跨国商业贿赂犯罪,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损于中国的国际形象。尤其在当前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成为全球化行动的背景下,原有的跨国商业贿赂刑事政策已无法满足预防和打击目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更无法与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责任、中国经济“高质发展”的要求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现状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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