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管理是个人贷款经营的最后环节,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贷款人应像重视个人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和发放操作一样高度重视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操作,因为只有贷后管理操作规范、严谨,个人贷款的经营过程才算圆满,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才能正常回收,个人贷款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环节的操作必须做到:认真进行贷款检查、及时收回个人贷款本息和妥善保管个人贷款资料。
一、贷款检查
贷款检查是指贷款人于个人贷款支付后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的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贷款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贷款资产的安全。
(一)贷款检查的内容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款检查。贷款检查的内容虽因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而异,但必须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对照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书、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及借款合同,核实检查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②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对照贷款人所做的贷款资金流向记录和相关凭证,核实检查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是否全额到达借款人授权支付的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账上;对照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核实检查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是否全额到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上。
③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的效果,包括所购住房、商业用房、汽车、其他耐用消费品等的现状以及经营实体的经营效益。
④借款人现状,包括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态等有无变化;经营实体经营是否正常;信用情况有无变化;还本付息是否正常;等等。
⑤担保措施现状,包括保证人现状、抵押财产现状和质押财产现状,分析担保措施有无变化及变化趋势。
⑥贷款人认为需检查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贷款检查的方式
每一个贷款人都拥有众多的个人贷款客户。由于客户面广,每个客户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贷款人必须采取有效方式对个人贷款进行检查。根据个人贷款的经营特点及个人贷款客户的特殊性,个人贷款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
1.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贷款人指派信贷人员到借款人、借款人交易对象和担保人的住址或工作单位,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支付、担保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现场检查是个人贷款检查的主要方式。
(1)现场检查准备
现场检查前,信贷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确定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每项内容的具体要求、现场检查时间安排、现场检查的实施地点、现场检查的人员分工、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及纪律约束等,并将检查的内容及要求编成现场检查提纲,交每位参加检查的信贷人员学习掌握。
现场检查前,参加检查的信贷人员必须熟悉检查对象的相关情况。要通过查阅信贷档案资料的方式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担保措施情况,做到检查前对每一个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
(2)现场检查实施
从事检查工作的信贷人员到达检查现场后,即开始实施个人贷款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一般采取“查”、“看”、“问”等方法。
①“查”,即查阅、查验借款人、借款人交易对象和担保人的相关资料和会计凭证,核实贷款资金总额、贷款资金用途、贷款资金支付对象、贷款资金支付时间、贷款资金支付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借款人经营的经营实体的销售收入及资金流量、借款人还本付息时间及金额、保证人保证实力、抵押财产交付或登记时间及法律凭证、质押财产交付或登记时间及法律凭证等。通过“查”,可以检查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及担保等情况。
②“看”,即实地观察、查看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相关实物,核实贷款资金的使用效果及抵(质)押财产的现状,包括实地查看借款人所购住房、商业用房、汽车及其他耐用消费品的地址、规格、形状、成色等;实地查看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现状;实地查看借款人经营的经营实体的地址及生产经营情况等。通过“看”,可以进一步核实贷款资金的用途、使用效果及担保情况。
③“问”,即询问借款人、借款人交易对象及担保人与个人贷款相关的问题。通过“问”,进一步检查、核实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及担保措施的变化情况。
贷款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做好现场检查工作记录,收集现场检查资料,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现场检查结果
现场检查结束后,从事现场检查的信贷人员必须根据现场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和现场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反映现场检查的过程及结论。
2.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贷款人采取电话查问、账户分析或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支付、担保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非现场检查是个人贷款检查的辅助方式。
非现场检查前,贷款人也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确定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时间、检查的具体方法及要求等,并形成非现场检查提纲,交参加检查的信贷人员学习掌握。检查时,由参加检查的信贷人员具体实施拨打电话询问、分析账户动态和通过信息咨询平台核实相关情况的工作。对于通过电话、账户、信息咨询平台等途径获得的检查信息资料,信贷人员必须归集保存。非现场检查结束后,从事非现场检查的信贷人员必须根据非现场检查所获得的资料,形成非现场检查报告,反映非现场检查的过程及结论。
个人贷款检查的两种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贷款检查的频度由贷款人根据贷款品种、贷款对象及贷款金额确定,可以定期检查,也可以不定期检查。
(三)贷款检查结论
贷款检查结束后,贷款检查人员必须形成书面的贷款检查结论交个人贷款的经营部门。贷款检查的结论分为“正常”、“基本正常”和“异常”三种。
(1)正常。借款人严格按借款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借款人严格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借款人严格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借款人信用情况良好,严格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职业稳定,收入来源可靠,经营实体经营状况正常稳定;借款担保措施可行且缓释风险的能力逐步增强;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和谐正常;等等,则说明个人贷款资产安全,贷款检查的结论为“正常”。属于“正常”的个人贷款,经营部门应继续正常经营。
(2)基本正常。贷款检查人员认为借款人的情况和个人贷款的现状基本符合“正常”标准,但有极个别内容需要补充资料或加以完善的,则贷款检查结论为“基本正常”。对于属于“基本正常”的个人贷款,贷款检查人员必须列明需借款人补充的资料名称,并提出补充完善的建议,交个人贷款经营部门。经营部门接到检查结论后,必须与借款人或担保人联系,落实相关建议,进行整改后继续正常经营。
(3)异常。通过贷款检查,如果发现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贷款人认可的理由;借款人信用情况恶化;借款人职业、工作单位或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来源不可靠;借款人经营的经营实体经营状况不稳定,市场份额迅速下降,销售收入下降,财务状况恶化,经营风险增加;保证人保证能力不足或迅速下降,或不愿意继续担保;抵押财产价值迅速下降或抵押财产的完整性受到影响;质押财产价值迅速下降或质押财产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借款人与贷款人关系不和谐;等等,则说明个人贷款资产的安全性差,存在巨大风险,贷款检查的结论为“异常”。对于属于“异常”的个人贷款,贷款检查人员必须详细列明“异常”的内容及其具体表现形式,提出详尽的整改建议,交个人贷款经营部门。经营部门收到贷款检查结论后,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措施一般包括补充完善资料、增加担保措施、修改借款合同、停止剩余贷款资金支付、收回或追回已支付的个人贷款资金、通过法律途径实施贷款资产保全、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等。通过整改,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由经营部门继续正常经营;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交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部门作为不良资产经营。如果是贷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检查结论为“异常”,则必须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其实施问责或其他惩罚。
贷款人除进行贷款检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二、收回个人贷款本息
按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借款合同约定为分期还本付息的,则按约定的时间和还本付息方式偿还本息;借款合同约定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则于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对于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在贷款人处开立专用的还款账户,并存入适量的资金。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委托协议,授权贷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自动在借款人的还款专用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持现金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通过柜台交易偿还个人贷款本金和利息。还可以通过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工具还本付息。对于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原则上只通过银行转账还本付息。还本付息后,贷款人必须为借款人出具合法合规的还本付息凭证,借款人必须妥善保存相关凭证。
(一)个人贷款正常收回
借款人严格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结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贷款人必须向借款人出具贷款本息结清证明。贷款本息结清后,个人贷款的经营过程圆满完成。
(二)个人贷款展期
借款人由于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还款方式偿还个人贷款本金和利息,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个人贷款展期,由经办的信贷人员提出展期的理由和展期建议;经经营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人员进行审批决策;审批决策最终同意后,交经营部门办理展期手续。
因个人贷款展期对借款合同进行变更时,必须经贷款人的合规部门审核同意,并严格按借款合同签订程序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
借款合同变更时,贷款人必须对与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权合同进行重新审核。如发现需变更的,必须合法合规变更,以确保贷款担保措施继续合法有效。抵押合同或质权合同变更后,相应的登记或交付手续也必须依法重新办理。
个人贷款展期的期限不能违反国家现行政策的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因此,个人贷款展期的期限必须根据借款人未来的收入预期,按贷款品种和原贷款期限综合确定。
个人贷款的展期手续办理完毕后,借款人必须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个人贷款原则上只允许办理一次展期。
(三)不良个人贷款管理与处置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经过一定程序认定后可纳入不良个人贷款范畴,作为不良个人贷款,移交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理。
1.不良个人贷款认定
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个人贷款认定为不良的标准是:借款人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时,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借款人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时,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时间在90天(含)以上。只有符合上述标准的个人贷款,才可以列入不良个人贷款进行管理和处置。
符合不良标准的个人贷款,由经办的信贷人员提出作为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理由及具体建议,经经营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贷款人的信贷资产分类管理部门审批。经信贷资产分类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经营部门将不良个人贷款的管理处置权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给贷款人专门设立的不良贷款经营管理部门。不符合不良标准但已发生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的个人贷款,由经营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2.不良个人贷款清收
贷款人的不良贷款经营管理部门接收不良个人贷款后,应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清收。清收不良个人贷款的措施一般包括:
①催收。贷款人通过电话、信件、律师函、上门、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催收个人贷款,督促借款人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②起诉。经过催收,如果借款人仍不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则贷款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
③实现担保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必须实现担保权。担保权实现的具体方式参见第四章第四节相关论述。
贷款人在实现担保权时,必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贷款人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时,必须和承租人沟通,既确保承租人的购买优先权得到保证,又不损害贷款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贷款人实现抵押权以抵押财产未转让为前提。如果贷款人工作失误造成抵押财产未经批准而转让,或虽经批准转让,但转让价款未清偿债务或未提存或提存不足,则抵押悬空,贷款人面临贷款损失的风险。
第三,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因此,贷款人在贷款检查阶段核实抵押财产的现状及价值非常关键。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抵押财产不足值,同样会造成贷款损失。
第四,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贷款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贷款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www.xing528.com)
第五,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贷款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第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贷款人无权优先受偿。对于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处置抵押财产时,土地出让金具有优先权(包括税款、拍卖费用等)。
第七,贷款人的债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因此,贷款人在实现该类抵押财产的抵押权时,一定要分析抵押权实现时的成本及后续处置抵押财产变现的可行性,以免收回了抵押财产却变不了现,无法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人交付的质押财产;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贷款人行使担保权时,若发现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一定要弄清造成毁损、灭失的原因,分清责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九,贷款人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
④协议重组。协议重组也是贷款人经营和管理不良个人贷款的有效措施,其方式很多,但最终目的仍然是清收不良个人贷款。
三、妥善保管个人贷款资料
在个人贷款的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文字资料,有纸质的也有电子的。贷款人必须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妥善保管个人贷款资料。
(一)个人贷款资料的内容
个人贷款的资料,虽因贷款品种和贷款对象各异,但必须包括下列基本资料:
①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书;
②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学历证件、工作证件、职称证件、执业资格证件等的复印件;
③借款人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材料;
④借款人家庭资产和负债证明材料;
⑤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购车合同、首付款证明(收据)、经营实体章程、经营实体相关生产经营合同等;
⑥借款人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包括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有关单位和部门或有关个人处获取的关于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证明材料;
⑦保证合同、保证人愿意提供保证的证明材料以及保证人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
⑧抵押合同、抵押财产已交付或登记的合法凭证以及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其他评估机构合法合规出具的抵押财产估价报告;
⑨质权合同、质押财产已交付或登记的合法凭证以及贷款人认可的质押财产估价报告;
⑩个人贷款调查评价意见书;
贷款调查人员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的面谈记录;
贷款调查人员现场核实专题报告;
贷款调查人员电话查问记录;
第三方代为办理贷款调查中特定事项的专项报告;
贷款调查人员通过信息咨询获得的相关资料;
个人贷款风险评价意见表;
个人贷款审查报告;
个人贷款审批意见和最终审批结论,包括电子评分卡自动审批结论以及人工审批时每个审批人员的审批意见和最终的审批结论;
个人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
贷款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专业担保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协议;
贷款人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贷款调查中部分特定事项的委托代办协议;
放款条件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的支付委托书;
借款人的支付申请;
贷款人所做的贷款资金支付细节认定记录和资金流向记录;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资金时,按借款合同约定提供给贷款人的贷款资金支付凭证;
个人贷款现场检查报告及附件;
个人贷款非现场检查报告及附件;
个人贷款检查报告;
借款人还本付息凭证及结清证明材料;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个人贷款展期的证明材料;
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展期后,变更了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附件材料;
个人贷款认定为不良个人贷款的证明材料;
催收拖欠的个人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证明材料;
起诉不良个人贷款借款人的证明材料;
实现担保权的证明材料;
协议重组不良个人贷款的证明材料;
其他贷款人认为非常重要的资料。
(二)个人贷款资料的保管和使用
个人贷款资料,由贷款人专设的部门或岗位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贷款人必须制定个人贷款资料保管和使用管理办法,以规范个人贷款资料的保管和使用行为。在个人贷款的经营过程中,每个操作环节收集的相关资料,都必须及时交给资料保管部门或岗位,并做好资料交接登记。各相关部门或岗位需要使用个人贷款资料时,必须经贷款人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以保证资料的完整、齐全。
四、个人贷款贷后管理考核与问责
贷款人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和适当的处罚。因此,贷款人必须制定明确的考核办法,对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操作环节进行考核。对不认真进行贷款检查、不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贷款资料的行为进行问责和惩罚;对认真负责做好个人贷款贷后管理各项工作的行为予以奖励。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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