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担保措施的管理是最后的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我国商业银行在实践中总结出的个人贷款管理的看“三品”(“人品”、“产品”和“押品”)经验,即包括看抵押品这一重要内容。
个人类贷款的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不同的担保措施缓释风险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管理要求也不一样。
一、保证担保管理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个人类贷款业务中,保证担保是指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与贷款人约定,为借款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当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所谓一般保证,就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个人类贷款业务中,一般都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如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时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汽车经销商为购车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提供的全程保证和专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的保证。
保证担保的管理包括保证人资格管理、保证合同管理和保证责任管理。
(一)保证人资格
保证人应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担任。
(1)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及场所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可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又如: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再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当债务人不能或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有能力承担债务。
(2)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下列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公民即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第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作为保证人的公民,应当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18周岁以上的精神健康正常的自然人。
(4)除上述一般规定外,各贷款人还可以根据个人贷款的特点和自身的风险偏好,制定细化的保证人资格要求。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如果保证人三年内连续亏损、在其黑名单之列、有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其利益的,不得作为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的保证人。未经其省级以上分行准入的保证人(不含自然人保证),不得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在个人消费贷款中,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信用等级需为A级(含)以上,且不得低于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保证人为法人的,需为其内部评级AA级(含)以上或总行级、一级分行级的重点对公客户。保证应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个人助业贷款中,保证人为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机构的准入需报总行审批;保证人为企业的,需为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含)以上的企业;单纯以自然人提供保证的,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均需为AA级及以上。不接受单纯由借款人同一企业的股东或借款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的第三方保证,等等。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根据需要,保证合同可以分别签订,也可以合并签订。保证人与债权人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称为一时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称为最高额保证。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保证的方式;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
⑤保证的期间;
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一经签订,除非经国家法律认定为无效保证合同,当事双方必须遵守。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保证人采用保证担保时,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主债权就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被担保的原债权。简单地说,在个人类贷款中就是贷款本金。利息就是指实现债权时主债权所应当产生的法定孳息。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两部分。法定利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利息,按照规定的利息率和实际占用时间计算而得。约定利息是指依据当事人合法约定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损害赔偿金是指因为违约和侵权而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各项费用。保证范围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方式不同,保证期间的产生方式也不一样。首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了保证期间的,按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执行。其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时,根据法律规定加以补正保证期间。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实行最高额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期间的管理非常复杂,所以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如下几点:第一,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二,如果当事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上视为没有约定,实际执行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三,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法律上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实际执行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四,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五,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六,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七,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则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第八,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第九,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第十,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在个人类贷款的经营中,有几种特殊的情况需予以特别关注:第一,在分期还款的合同中,如果保证人约定对全部的债务提供担保,则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第二,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同意该变动,保证期间则按照新的债务履行期限计算;否则,保证期间为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第三,如果债务履行期限提前届满,相应地保证期间也要提前计算。
3.保证责任的承担和免除
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有两种。对于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视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另外,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样,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特别要强调的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后,如果借款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代偿债务时,则保证人可以通过反担保获得补偿。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效果进行持续监控,是保证人降低自己保证风险的有效措施。上述两项措施,既有利于保证人,也降低了贷款人的贷款风险。
二、抵押担保管理
抵押担保是个人信贷业务中最常用、最有效的担保措施,抵押权素有“担保之王”的美誉。落实合法合规的抵押财产、选择有效的抵押方式、确定合理的抵押率是抵押担保管理的重点和核心。
所谓抵押,就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在个人贷款的经营过程中,抵押担保涉及几乎所有的个人贷款品种。
(一)抵押财产合法
抵押财产合法管理,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1.可抵押的财产
按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另外,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就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进行抵押操作时,必须注意的是,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一并抵押。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一并抵押,在实际执行抵押权时,法律上将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对于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不得单独抵押。但是若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则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一并抵押。
2.不可抵押的财产
按现行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抵押。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www.xing528.com)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所谓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或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被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并禁止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所谓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或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将财物就地扣留,或者易地扣留,禁止财产所有人在扣押期间动用或处分该财产。所谓监管,是指海关依法对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以及暂时进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督和管理。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财产合规
抵押财产除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贷款人的规定。因为每个贷款人都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偏好作出了有关分贷款品种的抵押财产的特殊规定。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下列财产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财产:
①空置三年以上的商品房;
②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
③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租赁期限在十年(含)以上,且租赁合同中所列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或者承租人已一次性缴清租金;
④提供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房产)分证抵押,且在其他贷款人处已部分抵押,存在单独处置困难的;
⑤抵押人仅有一套房产,其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且价值较低的;
⑥提供的房产在抵押时存在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或其他情况,处置变现难的;
⑦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商用房。
(三)抵押财产价值合理
就目前的情况看,抵押财产的价值采取两种方式确定。对于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者商业用房等,一般按购买合同上双方确认的购买价值作为抵押财产的价值。而存量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抵押财产,其价值必须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由贷款人最后确认。
抵押财产价值合理,主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用存量财产作抵押时,抵押财产估值要合理。抵押财产估值合理,首先要求从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机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且专业水平和信用程度高,包括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合法诚信经营、与贷款人合作良好、资质等级和品牌知名度高、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业务量大且持续增长、经营状况良好、贷款人认可其价值评估报告等。其次,对抵押财产价值评估的方法要适用、合理、得当。一般情况下,对居住类房屋估价时,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即根据市场上同样或类似房屋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房屋的价值。采用市场比较法估测房屋价值时,必须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和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房屋及交易活动。对商业用房估价时,可采用收益法,即通过估测被评估商业用房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商业用房的价值。用收益法估价时,必须有一些前提条件存在,包括被评估商业用房或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可持续使用或者持续经营、被评估的商业用房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衡量、商业用房的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以及商业用房的所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经营风险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衡量。而对于不可比较、价值会随时间推移发生损耗的抵押财产估价,则更适合使用成本法,即通过估测被评估抵押财产的重置价值(也称重置成本)来判断其价值。采用成本法进行抵押财产估价的前提条件是:被评估抵押财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者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被评估抵押财产必须是可再生、可复制的财产;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形成抵押财产价值的消耗是必需的;被评估抵押财产的价值是随时间推移而贬损的;等等。当然,三种估价方法的适用对象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各种估价方法本身在运用时也存在缺陷,关键是要合理、得当使用,才能保证评估价值的合理。
(四)抵押率合规
抵押率即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占抵押财产价值的比率。贷款抵押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个人贷款的信用风险。通常情况下,抵押率低,个人贷款的信用风险小;抵押率高,个人贷款的信用风险大。
为有效控制个人贷款的信用风险,各贷款人都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抵押财产的品质,分贷款品种规定了各类抵押财产的抵押率底线,在个人贷款的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对于基本面评价为优良的客户,发放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时,借款人以普通商品住宅抵押的,抵押率应控制在70%以内;以高档住宅、别墅、商住两用房抵押的,抵押率应控制在60%以内。借款人申请个人助业贷款,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控制在60%以内;以写字楼、街面商业用房、别墅等抵押的,抵押率控制在50%以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定着物抵押的,抵押率控制在40%以内。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别化政策,该行规定对于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借款人,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控制在70%以内;以写字楼、街面商业用房、别墅等抵押的,抵押率控制在60%以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定着物抵押的,抵押率控制在50%以内。
(五)抵押手续齐全
抵押手续齐全,要求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以及担保的范围。在抵押合同中必须明确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抵押必须登记。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所谓不动产登记,就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的行为。换言之,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定的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中并能够供不特定的第三人查阅,是公示原则的固有内容。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一般要经历申请——收件——审核——公告——记载——发证等环节。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由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物权变动以及相关事项记载于其上并予以保管、公示的特定簿册,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进行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格应当参考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抵押合同规定的担保范围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现实生活中,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发生此种现象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第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三、质押担保管理
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担保和权利质押担保两种形式。
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上述概念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出质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目前,各贷款人开办的质押担保个人贷款主要接受权利质押,一般不接受动产质押。
(一)质押财产合法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质押财产合规
质押财产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符合贷款人的特殊规定,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可以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质押的权利凭证只包括1999年以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劵、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可用于个人权利质押贷款质押的权利凭证仅限于借款人本人或其他自然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和个人寿险保险单。
(三)质押率合规
质押率即质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占质押财产价值的比率。为有效控制个人贷款的信用风险,各贷款人都规定了各类质押财产的质押率,必须严格遵守。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以人民币储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出质,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额度最高为质押权利凭证面值的90%;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为质押权利凭证面值的80%。以外币储蓄存单出质的,贷款额度最高为存单面值按当日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价值的80%。以记账式国债出质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发行价、质押当日市场价和面值三者中最低者的80%。以保险单出质的,贷款额度最高为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当日、经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核准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等等。
(四)质押手续齐全
首先,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担保的范围。质权合同应明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其次,动产质押时质押财产必须交付,权利质押时质押财产必须交付或者登记。所谓交付,是指一方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占有交付给另一方,通过交付而发生占有的转移。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当事人除订立质权合同外,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质押手续才算齐全。
(五)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给出质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范围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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