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福信 赖建东
“4·25”是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再次引起大家对疫苗安全的讨论。同一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这看起来似乎是对骇人听闻的山东问题疫苗事件进行的反思和制度回应。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我们惯常的做法,山东问题疫苗是由于疫苗运输储存过程缺乏监管导致的,在民众的一片责怪声中,就出台了完善疫苗经营监管的制度。而同样是与疫苗相关的“疫苗异常反应导致的损害问题”,虽屡屡发生,却由于鲜少曝光于媒体,在这一次疫苗相关法规的修改中也没有任何改进。
很多人可能对“疫苗异常反应”这个术语很陌生。疫苗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的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这是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所引起的。简单来说,就是疫苗没有问题,接种过程也没有问题,但是接种完,人出了问题。
那这种疫苗异常反应的发生几率会有多少呢?根据广东省卫计委官网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省共接种疫苗5479.66万剂次,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7709例,报告发生率为14.07/10万剂次,其中死亡10例。请注意,这是官方发布的数据。根据《南方都市报》一篇关于疫苗的报道,中国每年可能有超过1000个孩子患上疫苗后遗症,留下终身残疾。
如果疫苗异常反应造成接种者死亡、残疾等,能否得到赔偿呢?根据修改前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请注意,这里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而且也没有关于补偿数额的具体规定。
更重要的是,你还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为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不属于医疗事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只能向行政部门申请补偿。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7月,一位陈姓小朋友在某卫生院接种了脊髓灰质疫苗后,出现了严重反应,后来被诊断为左下肢迟缓性瘫痪。其家长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以某卫生院在接种疫苗过程中具有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驳回了他的起诉。
由于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很多疫苗异常反应的受害者只能通过漫长的申诉甚至上访的途径来维权,而其中能够得到合理补偿的更是少之又少。
维权难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极不公平的鉴定制度。按照目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鉴定机构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的角色。有报道指出,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的家庭,80%以上被判定生病和疫苗无关。
我们从很多的报道中看到了许许多多疫苗异常反应的受害者维权的故事,让人心酸。
河南商丘市的卢佳润七个月大的时候到预防保健所打了一针A群流脑疫苗,当天就出现了抽搐,最终大脑落下了终身残疾。防疫站矢口否认与疫苗有关,商丘市医学会出具了鉴定报告称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几年间,他的父母卖了房子,奔跑于各大医院,最后去了北京。2011年,当地政府以不再上访为条件给予了12万元的“救济款”。而这些钱,只支撑着给孩子看病,到了2012年年底,他们家又一次面临绝境。(www.xing528.com)
福建的糖丸受害者家长吴霖,他的孩子在1995年5月发病,经过漫长的鉴定维权之路,一直到2010年,吴霖才拿到了补偿款,历时15年。
五岁山东男孩小清扬注射卡介苗出现异常反应,由于当地疫苗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一直没有实际开展,他61岁的爷爷刘则新四处奔波了五年多,依然没有讨到补偿款。
……
疫苗异常反应既然是由于疫苗固有的特性而引起的,就不可能是中国特有的。不妨让我们来看看国外是怎么处理的吧。
1955年美国出现了一次疫苗问题,全美有12万名儿童接种了卡特实验室的脊髓灰质疫苗。五岁小姑娘安妮由于注射了问题疫苗,不幸患病。在索赔诉讼中遇到两个难题:问题疫苗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有关责任主体的过错。由于注射疫苗几天后就发病,问题疫苗与她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认为是确定的,并且,在陪审团整整讨论了28天之后,认定国家卫生研究院和卡特实验室需要承担责任,于是她获得14.73万美元的巨额赔款。这个判例确立了美国疫苗不良反应索赔诉讼中的“无过错责任”,即无须再证明相关单位在问题疫苗的生产过程中存在失职。
1986年美国出台了《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案》,建立了专项的疫苗损害补偿制度。1998年实施了“国家疫苗损害补偿计划”,为此专门设立了“疫苗损害补偿信托基金”,资金源于列入疫苗损害一览表的疫苗收缴的税金。一旦出现疫苗的不良反应,只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可以不用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虽然美国建立了疫苗损害补偿制度,但是该项补偿的最高标准为25万美元,因此并不被所有类似损害的受害者接受。美国建立疫苗损害补偿制度之后并不排斥受害者选择民事诉讼索赔,受害者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索取巨额赔偿。例如在2008年美国一起问题疫苗索赔案中,法庭最终判决小女孩汉娜的自闭症是疫苗伤害所导致的,一次性赔偿汉娜一家150万美元,并在随后每年获得50万美元的照料费,这意味着汉娜一生中会获得累计约2000万美元的赔偿。
如此看来,似乎已经有很多成熟的规定和制度可以借鉴:无过错责任原则、专项救助基金、可索要赔偿的诉讼制度和权利。
然而,在这一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改中,对于疫苗异常反应损害的问题,只是在上述的第四十六条中增加了“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这么一句,唯一的一句。
疫苗异常反应是现代社会无法回避的痛,只有体现对受害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制定具体可行的赔偿规定,才能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借大家关注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安全之际,我们呼吁疫苗异常反应赔偿和补偿的相关法规能够尽快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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