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行业收益高,风险大,掌握“达摩克利斯之剑”之下的生存技能,才能避开牢狱之灾。
1.确保形式合法性
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履行已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全部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在营业执照的范围内经营,即使一直打擦边球,也要保证形式上的合法合规性,这是避免形式法律风险的前提。
2.保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
在经济环境不好的情况下,风控能力较弱的P2P网贷平台容易出现较高坏账率,加上资本实力薄弱,容易出现提现困难,进而引发挤兑风险。由于P2P网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出现挤兑被“惩治”的风险就很大!
3.资金状况严重恶化,切勿继续集资
如果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或者严重恶化,出现大量债务,为了博得一线生机,填补不断扩大的前债黑洞,不惜继续以高息为诱饵大肆集资,从而“拆东墙补西墙”。这是非常危险的做法。一旦博输了,彻底崩盘,投资人相继报案,法院倾向于认定这种行为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高息集资,轻则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集资款没有用于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会判定为集资诈骗罪,经营者将面临非常重的刑罚。
4.务必将利息控制在合理范围
在很多法院的裁判中,给予投资者过高的利息,会被判定为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以集资的手段承诺高息被认定为是诈骗手段。例如在陈某等人集资诈骗案中,法院认为,陈某明知投资年息在24%-28%,经营模式明显不符合经济规律,仍然积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系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属于以“诈骗方法”集资。集资款项又没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致使被害人产生无法挽回的巨额损失,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陈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5.切勿通过虚假宣传集资
不少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吸收更多的款项,就通过虚假宣传来获取投资者的信任。例如虚构经营二手车生意、虚构工程投标、虚构投资项目等,甚至组织投资人到虚构的投资项目去考察,以骗取投资人信任。在网贷平台涉嫌的犯罪中,造假是非常容易被证实的,而造假是导致网贷平台被定罪的重要原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惯用的法律用语,P2P网贷平台造假一旦被查实,这个平台几乎难逃灭顶之灾。(www.xing528.com)
6.坚守中介机构的性质底线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2015年7月联合印发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银监会会同多个部委2015年12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明确强调,网贷平台只能作为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信息中介机构,而不能成为信用机构。不得自融、收集出借人的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故意虚构或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收益前景,不得以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的宣传或促销等等。
7.实行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P2P网贷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这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只要钱没在自己手里,非法集资的风险将大幅降低,可辨空间也大大提升!
8.切勿挪用、挥霍集资
在集资类犯罪中,资金的去向往往成为认定主观恶意的重要依据,如肆意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隐匿等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如果将集资款用于偿还之前的个人债务、购物及其他消费,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法院倾向于认为,经营者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9.自查自纠“历史遗留”问题
P2P网贷行业正处于开创发展阶段,P2P网贷机构几乎都是从规则的“蛮荒时代”走过来的。加之普通投资者对P2P业务知之甚少,P2P网贷平台在草创之初,若无各种收益保障的承诺,很难吸引投资者。可想而知网贷平台的“历史遗留”问题必然不少。实际上,即使有诸如“e租宝”等轰动案件的前车之鉴,现如今全国几千家P2P网贷平台完全合法合规经营的估计也不是太多。因此,网贷平台要尽快进行自我纠察,规范业务。
P2P网贷行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极大地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成本低、效率高,未来大有发展前景。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对这个行业保驾护航的作用无疑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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