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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危机管理律师业务的新机遇:一名刑辩律师的实践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我们认为,“刑事危机管理”可分为事前的刑事危机预防、事中的刑事危机控制和事后的危机处理三大阶段,每个阶段均有其特殊的业务机遇。平心而论,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利害关系人虽不具备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但其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因刑事诉讼遭受侵害。而利害关系人层面,虽其不具备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但也存在代理申诉控告、执行异议听证等空间,甚至往往更需要刑事律师的帮助。

刑事危机管理律师业务的新机遇:一名刑辩律师的实践

综上所述,“刑事危机管理”这一新型刑事律师业务的核心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刑事律师的业务创新,除了以细分领域为导向外,还可以基于“刑事风险”进行切割;其二,律师在刑事风险预防中具有重要价值,刑事律师法律服务应主动向诉讼程序之前延伸;其三,诉讼是刑事律师的主战场,但不是唯一战场,决胜在法庭之外;其四,刑事律师的服务手段不应局限于辩护,也不应局限于刑事领域,而应当综合运用全部领域的法律手段,乃至传媒等非法律手段。由此,我们认为,“刑事危机管理”可分为事前的刑事危机预防、事中的刑事危机控制和事后的危机处理三大阶段,每个阶段均有其特殊的业务机遇。

1.刑事危机预防:刑事常年法律顾问

以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为主的常年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传统业务,而刑事常年法律顾问则是刑事律师法律服务向诉讼程序之前延伸和非诉讼化的新产物。一般而言,传统犯罪的主体主要表现为自然人,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首次规定了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层面遂出现了自然人与单位的交叉。单位犯罪主体,尤其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处于交叉状态的市场主体,以及思想解放的家族企业接班人,其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明显高于传统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此外,刑事律师基于自身业务稳定性的需要,往往也希望实现刑事诉讼业务向“非诉讼化”方向的转化。由此,在全面深化改革和风险社会来临双重背景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加速完善和发展,各类市场主体也将大量滋生,其刑事风险更是难以避免,律师在刑事风险预防中的价值将得到更加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刑事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业务无疑具有极大的开拓空间。

2.刑事危机控制:刑事专项法律顾问

危机控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正确的引导,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者是不使小危机演变为大危机。因此,如果说刑事常年法律顾问主要着眼于刑事风险的日常防范,那么刑事专项法律顾问则针对的是从刑事风险征兆初现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这一特殊阶段。从刑事诉讼法上看,这一阶段律师介入的身份是不明确的,实践中律师应享有的权利也经常受到限制,但这并不能掩盖这一阶段特有的刑事法律服务需求。其原因在于:首先,面对突发性的刑事风险,仅凭传统的法律顾问律师显然无法胜任,必然需要更为专业对口的刑事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介入;其次,刑事风险不同于一般的危机,它往往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与自由,很多时候也无法化解,只能循着刑事诉讼程序朝最有利的方向进行引导;最后,找律师就像看医生一样,“病向浅中医”,特别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介入宜早不宜迟,提前介入才有引导乃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空间,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未来的刑事法律服务市场中,有望成为新的爆发点。(www.xing528.com)

3.刑事危机处理:跨境犯罪案件辩护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16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深入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支持公诉模式,这一“中国式诉辩交易”的启动,极大拓展了刑事律师的辩护空间。与此同时,刑事辩护是刑事律师最基础、也是现阶段最核心的业务,但在目前条件下,简单的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早已步入“红海”竞争时期,要想创新,就必须从细分市场着手,实现刑事辩护律师业务的高端化。如上所述,经济全球化也就意味着刑事风险的国际化,当前以各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电信诈骗犯罪、洗钱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袭击犯罪等为代表的跨境犯罪正进入多发期,跨境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业务可谓方兴未艾。但从刑事律师法律服务供给侧的整体层面来看,由于跨境犯罪案件辩护在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案件管辖权确定、调查取证、引渡和移交、辩护策略制定、执行程序跟进、同境内外媒体沟通等方面均与境内普通刑事案件存在较大区别,因此从事相关服务的律师还是非常有限的。放眼长远,随着中国加速融入世界,特别是对处于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刑事律师而言,跨境犯罪案件辩护无疑是实现业务高端转型的较优选择之一。

4.刑事维权

刑事辩护主要着眼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层面,刑事维权指向的则是被害人与利害关系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刑事公诉制度,因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代理制度,但在刑事律师法律服务市场中,一直是刑事辩护占据主流。平心而论,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利害关系人虽不具备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但其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因刑事诉讼遭受侵害。事实上,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允许对自诉案件进行和解,20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则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无论是从协助指控抑或是刑事和解的角度,刑事维权律师业务均有其独特的发展空间。从我们的经验来看,实务中刑事律师代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例并不鲜见,包括代为搜集证据、报案、追赃、协商赔偿、参与庭审等,特别是在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经济犯罪方面,有可能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而利害关系人层面,虽其不具备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但也存在代理申诉控告、执行异议听证等空间,甚至往往更需要刑事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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