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中国的情况而言,跨境犯罪可能存在多种管辖权冲突的情况。第一,当跨境犯罪是跨越不同国家的范围时,会存在国与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等原则都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标准。第二,在我们办理的跨境犯罪案件中还经常碰到区际刑事管辖冲突,即在同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的行政区域在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冲突。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香港和澳门地区在法律领域将保留原有的法律不变,而各法域之间又是相互平等、彼此独立的关系,因此当刑事案件跨越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时,各地司法机关按照各自的刑事法律进行司法活动,会导致双方都有刑事管辖权的情况。第三,鉴于目前大陆和台湾之间的特殊关系,在涉及台湾的跨境犯罪案件中还会出现不同于以上两种情况的管辖权冲突。在以上多种情况下,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为合适的案件管辖地,需要辩护人结合具体案情对案件管辖权提出自己的意见。
1.辩护人介入跨境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引渡和移交
在欧美国家,刑事辩护律师在跨境犯罪案件中介入引渡事务是非常普遍的,也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对此予以保障,但目前我国刑事律师介入引渡和移交的案例还比较少。我国在2011年与第一个发达国家西班牙签署了引渡条约,在目前反贪腐的背景下,我国也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积极磋商引渡条约的签订事宜,同港澳台地区在刑事方面也有相关司法协助的协议。这意味着律师介入跨境犯罪的引渡、移交事务将会有更多的国际条约、法律规定等作为依据和保障。
例如,2011年公安部督办的“5·13电信诈骗案件”,本案的犯罪地除涉及大陆、台湾外,还有多个东南亚国家及地区,共有90余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35名是台湾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均表达了希望回到台湾受审的意愿,后经多方协调努力,该35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在厦门五通口岸移交台湾警方处理。
本案就是一个在侦查阶段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典型跨境犯罪案件,当这些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被中国大陆警方抓获后,作为他们的辩护人如果认为回台湾审理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则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移交的申请。如果有需要也可以通过海基会代为向台湾司法部门提出相应申请。在国与国之间的引渡中也可以参照这种处理方式。(www.xing528.com)
2.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我们曾经办理过一个香港永久居民林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案件,并在此案中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在本案中,林某系香港A公司的老板,由A公司在香港揽货后,林某在香港指挥同案人将货物装运至香港屯门内河码头,交给报关公司,即完成了其全部的犯罪行为。这些货物尚未到达内地海关,就由香港海关在香港屯门内河码头查获。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林某实施的行为,包括接收货物、指挥货物装运以及犯罪行为查处地,全部都在香港。林某没有参与货物进口报关的过程,其在内地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因此林某涉嫌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应当认定为香港,可以由香港地区司法机关管辖。
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在香港,犯罪结果发生地在内地,两地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们认为由香港地区法院来审判此案会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因此我们当时向受理该案的内地中级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在确定案件管辖权的时候,应当采用犯罪行为地管辖,因为犯罪行为地往往是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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