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的行为。
但“售后包租”并不必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从法律条文看,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在售后包租的情况下,是否“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才是判断“售后包租”行为是不是构成该罪的核心。而该如何具体认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语焉不详。
第二,从刑法谦抑性看,对此类民间融资行为不宜滥施刑罚。刑法谦抑性,是指在其他法律规范都不能有效调整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动用刑法。售后包租毕竟是经济发展中的一种集资模式,对经济发展能起到较大作用,而且很多时候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双赢,即使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并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www.xing528.com)
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开发商通过欺诈、伪造等手段取得房屋销售许可或房产证,或虚构不存在的房地产项目,或根本没有能力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也不以交付房产为目的,进而通过售后包租形式来筹集资金,破坏金融秩序,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在本案中,虽然商铺已经抵押给银行,开发商没有能力赎契,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损害消费者利益,但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开发商存在上述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因此报案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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