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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交易争议案件法律实证分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认定,我们从上述25起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文物交易争议案件中归纳了一些认定方法。在涉嫌诈骗的文物交易案件中,法院认定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时,主要考虑以下三点:第一,是否虚构文物来源。在上述25起案件中,行为人编造虚假姓名、冒充文物商人、鉴定专家或者冒充买家等虚假信息的有八起,编造虚假信息符合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文物交易争议案件法律实证分析

1.民事案件卖方胜诉的裁判依据

在上述17起文物交易争议的民事案件中,我们发现了一个普通民众并不太容易接受的现象:即使买方证明所买文物为赝品,依然败诉,不能够撤销买卖合同关系。这似乎与盛传的“假一赔十”截然相悖,究竟为何?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详细分析便可知其中隐情。

(1)未作保真承诺,法院援引文物交易的行规。如在于某与丁某买卖合同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院(2014)沈中民三终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收藏界的行规,对物品的真伪,出卖人并不保真,对文物的识别,均是凭借自己的眼力,属于行业的交易惯例,买方也并未举证证明卖方曾作过保真的承诺,结合收藏界的行规惯例,不宜解除双方该买卖协议。

(2)走拍卖程序,法院援引拍卖免责条款。如在苏某与某拍卖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市高院(2009)高民终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不能证明拍卖公司及拍品原所有权人事先应知晓争议拍品系伪作的情况下,拍卖公司已就争议拍品的真伪瑕疵向苏某作出其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并通过拍卖展示程序有效保障了苏某能够在竞拍前充分了解争议拍品的现实状况。该免责声明有效。

(3)买方为专业人士,法院要求买方及时验货。如在黄某与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沪二中民一(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陆某作为经营文物买卖的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辨识古董品质的基本能力,如果标的物与约定不符,则应在交付时提出异议,即使当场无法作出判断,亦应在交付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陆某某在接受涉案文物后一直未对该文物品质提出任何异议,亦未要求解除合同,表明其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缔结买卖合同并接受争议文物。因此,不宜解除该买卖协议。

(4)根据生活常理,法院推定并非文物交易。如在欧某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院(2014)深中法涉外终字第25号判决书]中,法院从买方所购买的瓷器、字画的种类、数量、价格对比来看,发现每件物品的价格从几千元至一万元不等,且同品种的物品数量较多,属于批量购买,因此推定心智正常的人根据一般的常识和生活经验都可判断出,以上述价格根本不可能购买到古董真品,因此对于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民事案件买方胜诉的裁决依据

我们发现,涉及文物交易纠纷的案件买方胜诉的情况相对较少,举证难、文物交易的特性等都使买方很难实现“退货退钱”的目的。根据案例分析,判定买方胜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卖方明知为赝品,买方对此能够举证。只要买方有证据(对话录音等)证明卖方隐瞒文物的真实状况,法院就倾向于认定为存在欺诈的可撤销事由,如在赵某与某珠宝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如安徽省合肥市中院(2014)合民二终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

(2)文物交易时双方均不知为仿品,而卖方称为真品。在陆某与胡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南京市白下区法院(2011)白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一项文物,双方在交易时均不知为仿品,而卖方声称为真品。后经过专业鉴定分析才认定是仿品,法院因此认为重大误解源自被告的介绍,撤销了合同。

(3)卖方称所售之文物为真品,却举证不能。对于部分交易(如玉石),如果卖方称为真品,却不能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买方提出证据证明为赝品,主张退货,法院倾向于判定卖方“退款退货”[如河南省郑州市中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4)卖方不能举证存在买卖关系,买方举证代管关系。如果卖方无确切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文物交易达成过正式买卖合同,而对方却举证证明存在的是代为保管关系,所以卖方自然败诉[如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2003)莲民初字第1326号判决书]。(www.xing528.com)

3.认定诈骗罪的定罪依据

在涉及诈骗的文物交易案件中,需要证明被告人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而认定主观故意的难度就在于:证明行为人明知涉案文物为假仍谎称为真。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认定,我们从上述25起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文物交易争议案件中归纳了一些认定方法。

(1)如何推定行为人明知所售文物为赝品?法官在审判中所用的方法主要是通过调查文物来源判断,具体包括两个方面:证成与证伪。第一,证成行为人所售文物的赝品来源。如证实行为人所出售文物是从他人处购买的仿品,且取得该来源的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在购买时就已经知晓为赝品。第二,证伪行为人所称文物的来源。行为人在交易中往往会告知被害人其所售文物的来源,或称祖传而来、盗墓而来、掘地挖土而来等,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等来源纯属虚构,那么法官就会倾向推定行为人对所售文物为赝品的事实存在明知的认识[如山东省淄博市中院(2013)淄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

(2)如何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在涉嫌诈骗的文物交易案件中,法院认定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时,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第一,是否虚构文物来源。上述25起被定罪的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存在虚构文物出处的情节。文物来源是文物真实性的外在包装,一般民众包括很多业余文物收藏家,文物鉴赏能力有限,行为人通过对文物来源情节的丰富描述,更能使被害人深信确为文物。可以说,虚构文物出处是导致众多被害人遭遇诈骗的常见原因。

第二,是否存在犯罪预谋。若行为人在交易前进行了一系列预备行为,则易认定为“虚构事实”,如扮演不同角色,设置圈套,售卖赝品的。

第三,是否编造虚假个人信息。在上述25起案件中,行为人编造虚假姓名、冒充文物商人、鉴定专家或者冒充买家等虚假信息的有八起,编造虚假信息符合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4.不予立案或存疑不起诉的理由

在上述调查的案件中,不予立案决定或不起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无法证明赝品系出卖人所售。在丰某涉嫌诈骗一案中,虽然徐某称其所购买的文物经鉴定为仿品,但丰某否认徐某提供经鉴定的文物就是其出售的文物,而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徐某所称的赝品就是其从丰某处购买。最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所售文物为赝品。在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陈某本人购买该文物的情况以及涉嫌诈骗的主观故意。但最后仍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陈某具有“知假卖假”的故意,该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另外一起案件作出存疑不起诉的理由也相似。鉴定专家毛某和杨某将一个来历不明的瓷钵鉴定为宋代珍贵文物,毛某以80万元自购,后经杨某撮合以387万元卖给第三方,经鉴定为赝品,毛某被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存疑不起诉的主要原因是,虽然毛某为该领域的著名鉴定专家,但没有证据证明毛某明知该文物为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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