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规定是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该罪。值得注意的是,至今为止,几乎没有见过律师被指控“威胁”证人的,绝大多数律师都是被指控“引诱”证人。
何谓引诱?在汉语词典中,引诱一词解释为:诱导、劝导;诱惑;吸引。
陈兴良教授在《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引诱行为研究》一文中说,“引诱证人是指以金钱等物质利益,或者女色等非物质性的利益对证人进行收买、诱惑”,还特别指出:“为了帮助证人回忆经历的情况而作的一些提示甚至诱导,不能认为是该罪名规定的引诱行为。”
然而,在许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案例中,司法部门对于“引诱”的概念作了曲解,比如在张耀喜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理由是:“张耀喜利用诱导性的设问方式,诱使证人李洪涛作了违背事实的伪证。”
同样,在“(2016)粤0204刑初14号判决——范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中,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原因也是涉案律师以“诱导发问”方式引诱证人作伪证。
看了这类案件的律师们估计都会心里发毛。引诱行为包不包括诱导性发问呢?
典型的引诱应该是:“如果你这样说,当事人会感谢你的。”
典型的诱导性发问应该是:“你当时不在现场,是吗?”(www.xing528.com)
显然,从表面上就能看出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诱导性询问的典型特点是“将答案置于问题中”,希望被询问者按照询问者所希望的那样回答,具有一定引导性。但是,诱导性询问归根到底属于一种发问的技巧,并不能从根本上左右被询问人的意志自由,其答复仍是被询问者的意思体现,对此仍应由被询问者负责。
在欧美法庭中,律师询问对方证人,即交叉询问时,是允许进行诱导式发问的,特别是记忆诱导和诘难诱导,被认为对于查明事实具有积极意义。
虽然中国刑诉法的规定尚未允许诱导性发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于了解案情的需要,诱导性发问也常常出现在庭审中,包括控辩双方。
比如为了唤起证人的记忆,律师也许会这样问:“你仔细想一想,是不是在国庆节那一天?”这是典型的诱导性发问,但是一般法庭都会允许。
把律师对证人诱导性发问的行为,认定为是在引诱证人作虚假供述的犯罪行为,无疑会对正当执业的律师也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
所以,把一种常见的发问技巧认定为是引诱证人作伪证的犯罪行为,是对“引诱”行为过度的扩大解释,将律师部分正当的执业行为列入刑事犯罪的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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