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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女被害人行为与心理-《我是一名刑辩律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无论控方还是辩方,如何依据常理常情,对客观的行为与女被害人的心理之间的关系进行有说服力的解读,是赢得法庭支持的关键。这一点成为判断女被害人心理的一个重要争议点。虽然检方对这个行为的解读也引起了辩方的反对,但是可见案发地点对于判断女被害人的心理是有很大影响的。

解构女被害人行为与心理-《我是一名刑辩律师》

很多人问我说,在案发前后,刘强东案的女被害人曾经通过微信对朋友说过她“并非自愿”,刘强东定强奸罪应该没问题吧?

几乎所有的心理状态都是通过客观行为去推断的,微信聊天当然也是其中一种形式。

但是在法庭上,认定女被害人“是否自愿”的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控辩双方都会综合展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拥有明显优势的一方才能最终得到法官的支持。

所以,无论控方还是辩方,如何依据常理常情,对客观的行为与女被害人的心理之间的关系进行有说服力的解读,是赢得法庭支持的关键

我们通过分析这几年代理过的强奸案,梳理了在案件中常见的一些客观行为,以及相应的解读争议。

1.相识和接触的经过

几乎每一个强奸案的审查都是从这部分揭开序幕的,很显然,认识的方式和场合会影响大家对被害人的第一印象,进而影响对她的心理判断。

比如,有一个强奸案,男女双方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后男方约女方到了自己家中,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女方事后控告男方强奸,该案后来被判无罪。又如“李天一强奸案”,被害人和李天一等被告人认识接触的环境,客观上也增加了控方指控的难度。在我们代理过的一位日籍被告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检察官曾经专门询问女被害人,为何深夜喝醉了在夜总会门口跟随嫌疑人离开。

2.嫌疑人与女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有一部分强奸案,嫌疑人是女被害人的领导、师长,利用女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心理,违背其意愿发生关系。但是,发生在职场上的案件,女被害人如果从中获得了利益,权色交易的思想也会影响大家对女被害人心理的判断。

3.案发前的亲密程度

如果嫌疑人和被害人素不相识或者只是一面之交,普遍会认为女被害人自愿发生关系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案发前有过亲密或者暧昧的互动,则可能会引发争议。

比如我们代理过的一起再审的女网红被强奸案:男女双方是一对青年男女,两人在酒吧喝酒后到酒店开房,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早晨发现女被害人猝死了,男方被指控强奸(致人死亡)罪,后来男方被判有罪。由于女被害人已经死亡,难以判断女被害人的心理,但是聊天记录显示两人案发前几天开始约会,语言亲密,一起在酒吧喝酒的朋友证实案发当晚两人有拥抱、接吻的亲密行为,这也成为该案再审的原因之一。

4.发生关系的地点和环境

荒郊野外、女性的独居住所,再加上突然闯入的嫌疑人,这是一般人心目中典型的强奸案的案发场景。但如果案发的地点在嫌疑人家中、酒店这类可能自主选择与嫌疑人单独相处的地方,女被害人则会被问到去这个地方的原因和经过。

比如,在我们代理的南方日报记者涉嫌强奸女实习生案中,案发现场在7天酒店开的钟点房中,女被害人为何一起办手续入住?这一点成为判断女被害人心理的一个重要争议点。有一件强奸案,案发地点在轿车的副驾驶座,开庭时公诉人曾经问嫌疑人:“如果被害人愿意和你发生关系,为何不到后座去呢?”虽然检方对这个行为的解读也引起了辩方的反对,但是可见案发地点对于判断女被害人的心理是有很大影响的。

5.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和次数

女被害人在遭受嫌疑人暴力、威胁的恐惧心理下,任由嫌疑人摆布,包括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和次数,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如果胁迫情况难以证实,或者案发现场推断难以让女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和次数,可能会成为判断女被害人心理的重要细节。

比如,在我们代理过的一件美籍大学生涉嫌强奸案中,男女双方在一套小型公寓的厨房里发生性关系,当时客厅里坐着女被害人的一位女性朋友,房间里还有另一位男性室友。我们留意到男女双方发生关系时是站立着的,男方站在后面,女方弯腰按着厨房的门。根据常理来推断,如果女方不愿意发生关系的话,可以随时呼救,女方如果稍微挣扎,男方则难以以这种姿势完成性行为。我们这个观点被检察官所接受,最后警方撤销案件。(www.xing528.com)

还有一件强奸案,男女双方是同事,晚上聚会喝酒后一起去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女被害人事后控告男同事趁其酒醉违背其意愿发生关系。但是嫌疑人指出,在第二天早晨睡醒后,男女双方又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女方是清醒自愿的。因为这一个情节,控辩双方就女被害人是否自愿在法庭上展开了争论。

6.身体表面伤痕

无论是在男方身上,还是在女方身上,只要留下了伤痕,比如抓痕、咬痕、淤痕等,一般都会认为是嫌疑人施暴或者女被害人反抗时导致,对于认定违背女被害人意志是很有力的证据。但是也有嫌疑人辩解说,伤痕是在双方发生关系时过于激烈而导致的。

另外,对于伤痕要作进一步细致的观察。比如在我们代理的一起强奸案中,女被害人的体表法医报告显示,她的脖子有淤血伤痕,构成轻微伤,她认为是男方强迫其发生关系的时候造成的。但是我们认真观察法医照片,发现该淤痕与吻痕极为相似,后来通过翻查嫌疑人的手机,发现了嫌疑人和女被害人一起坐车前往男方家中的时候自拍了一张合影照,明显看到当时女被害人脖子上已经有了一个吻痕,与法医照片上的淤痕是同一个,嫌疑人说是他们在车上亲热时留下的。所以女被害人脖子上的伤痕反而证明了女被害人在说谎。

7.是否主动放弃了免受侵害的机会

如果是遭受性侵害,求救或者逃离是人的本能。在有些案件中,确实存在有些女被害人明显有机会可以免受侵害,但是却主动放弃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进行细致的审查,才能准确解读被害人的心理状态。

女被害人如果遭受暴力或者威胁,在恐慌的情况下不敢自救,甚至失去了求救的本能,也有一些嫌疑人使用谎言,让女被害人麻痹大意,落入圈套而不自知,在这些情况下,判断女被害人并非自愿是没有问题的。

但有一些女被害人已经意识到嫌疑人有与其发生关系的想法,依然将自身置于风险中,比如与嫌疑人同住一间酒店房间,滞留在嫌疑人的住处等,将会难以对女被害人的心理作出准确的判断。

在“刘强东案”中,根据路透社前段时间发布的女被害人的说法,刘强东在车上就已经对她动手动脚,为何她依然在深夜将刘强东带回自己居住的公寓呢?相信当地的检察官和刘强东的辩护律师都会认真考虑这一个问题。

8.案发后女被害人的反应

案发后,女被害人的情绪、处理的方式、报警的时间等,显然是判断女被害人心理的重点。通常情况下,事后越快报警,越有利于认定女被害人是被迫的。事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先选择协商赔偿,协商未果后再报警,经常会令人对女被害人报案的动机产生怀疑。

比如“李天一强奸案”,控辩双方也就此情节产生过辩论。再比如我们上文提及的在公寓厨房内发生关系的强奸案,发生关系后,女被害人和其女友离开男方住处,后带着一男一女回来,自称并非自愿发生性关系,要求嫌疑人赔偿一万元,嫌疑人带着三人到柜员机取了几千元,被害人收下后,因为不足一万元发生争执,女方才报警。女被害人案发后的行为,难以排除她有其他报案动机的可能性,这也是警方撤案的原因之一。

在“刘强东案”中,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发生性行为的时间是在凌晨的一点左右,但是明尼苏达警方当日凌晨前往女被害人的公寓,刘强东也在现场,但是被害人拒绝对刘强东提出指控。女被害人在案发后的行为,将可能会成为该案的一个重要争议点。

9.不带歧视的年龄、长相、职业、前科等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尤其是女被害人的个人情况,是强奸案审查的一个敏感区域,因为片面的解读会引来歧视的质疑。但要查明女被害人的心理,双方的个人情况必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比如在一件强奸案中,女被害人是一位未满20岁的在校大学生,入住一家普通客栈,她指控客栈的管理员以送东西为名进入房间对她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嫌疑人辩解女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法院认为,女被害人没有性经验,而嫌疑人已经将近50岁,两人年纪相差较大且素未相识,嫌疑人的说法不符合常理,最后是判定嫌疑人构成强奸罪。

同一个客观行为,反映的是女被害人什么样的心理呢?由于立场、经历、理念、性别等因素的差异,每个人都可能会得出很不一样的解读。所以,对于充满争议的强奸案,一旦上庭,胜负难料,尤其是在国外的陪审团制度下,更是难以预测。如何扬长避短,让裁判者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心证?辩护律师组织、解读证据的能力深受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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