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犯罪
在经济类犯罪中,由于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在犯罪情节的衡量标准上存在高低之分,辩方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该案属于单位犯罪的可能性。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①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谓单位名义,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②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③公司的设立不是为了主要实施犯罪活动。据此,若“e租宝”的经营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辩方应当积极证明:①“e租宝”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及经营范围(以此证明“e租宝”公司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②经营决策经过公司权力决策机关决议的程序;③盈利都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而没有被股东或高管用于个人消费。如果认定案件属于单位犯罪,对被告人的量刑会有正面的帮助。
2.量刑金额(www.xing528.com)
涉案金额一直是经济类犯罪的辩护重点,对量刑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根据相关报道,“e租宝”总成交量达700多亿元,但是,不能就此认定涉案金额为700多亿元。金额上的可辩空间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集资数额与合法P2P数额的区分。只有控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的金额,才是量刑的金额。而不能把“e租宝”平台上的所有成交金额都当作量刑金额。第二,已完成的交易金额、利息复利等金额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因此,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本金数额、利息、续借、复利的计算,均对量刑有积极的影响,辩护人可以考虑与会计审计专业人员进行合作,积极争取辩护的空间。
无论如何,“e租宝”案件注定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互联网金融的规则由此将越来越明确。而我们的人民也应该明白,再十恶不赦的被告人,都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结局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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