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德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全面可罚说和限制可罚说两大基本立场。多数学者主张采取限制可罚说,即对日常中立的行为入罪应予以限制,不能认为只要符合帮助犯的成立要件就一律处罚。
主张限制可罚说的一些观点认为,如果将各种日常行为千篇一律、机械地视作抽象的支持行为,会导致刑法构成要件的范围不可接受地过度延伸。这是要求从事日常生活交往的人,对于犯罪人承担起一种额外的监管义务,或者说赋予其一种对于受到威胁的特定法益予以保护的保证人地位,而这种要求是缺乏根据的,也违背了基本的生活情理。
限制可罚说主要分为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主观说认为中立行为人只有是确定的故意时才成立可罚的帮助,也就是中立行为人要有明确的帮助他人犯罪的主观故意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一位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甲有抢劫银行的犯罪意图仍将其载至抢劫现场,那他就应当被认定为帮助犯。(www.xing528.com)
支持客观说的部分学者认为虽然某些中立行为对犯罪起到了帮助,但这种行为却仍是符合社会活动准则的,即使该行为促使了法益受到侵害也不应当入罪,而应当由社会答责,这种观点被总结为社会相当性说。比如为卖淫场所提供酒水的行为,若认为符合社会相当性,那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有部分持客观说的学者认为,应从客观社会背景中规范地进行把握,日常生活上的中立行为只要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就不应当入罪。
中国大部分学者支持折中说,即认为在“中立的帮助行为”问题的处理上必须兼顾帮助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例如,五金行老板A知悉,惯窃前科累累的邻居B购买螺丝刀的目的可能不是单单为了家用,而包括行窃,仍想出售螺丝刀给B。随后B使用螺丝刀从事盗窃行为,原则上A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其出售行为只是日常生活的典型举止。但是若A已发现B来店前已试着侵入邻居住宅而未成功时,则A不应出售这些工具给B,否则将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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