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月
事件的主人公,也是我代理案件的申诉人韩啸,他人生最重要的阶段,可以用几个简单的数字来概括:在他事业正好、身价百万的风光时刻,闪婚闪离的前妻报案他盗窃汽车,从此身陷囹圄,一待就是四年;在诉讼进行的两年时间里,他被某区法院三次判刑,从实刑改为缓刑又改为实刑,共参与了六次庭审,被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两次;当所有人都认为再无翻案可能的时候,坚定认为自己无罪,坚持申诉四年、集齐省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四份驳回申诉通知书的他,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决定,八年的无罪坚持终于等来了一线曙光。
作为韩啸的辩护人,这个案件的跌宕起伏直接刷新了我所办理过的案件的纪录,韩啸百折不挠的毅力也不得不令人佩服。看完全部案卷材料,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分析,再经过调查取证尽力还原案件事实,我相信韩啸是清白的,并努力在庭审中争取无罪判决这一最终目标。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抛开这个案件本身的争议,抛开所有媒体对于“前妻”、“盗窃”的炒作,抛开舆论对于明星经纪人感情纠葛的喧嚣,这个案件在程序方面也有着不容小觑的意义。韩啸耗费了四年时间,同多个被数次发回重审、经历了“拉锯式审判”的被告人一起,亲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见证了诉讼程序中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不断加强。
发回重审到底几次好?
2013年《诉讼法》修改之前,媒体曾曝出大量被多次发回重审的案件,理由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激烈讨论。其中最有名的要数“念斌案”了,案件从2008年开始被发回重审三次,从案发到终审判决历时八年。这样无休止的拉锯式审判大大延长了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违反了《诉讼法》对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损害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公信力,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案件多次发回重审的原因很多,如案件本身的疑难复杂,重审一审法院要改变本院判决的重重障碍,二审法院回避风险、推卸责任的态度。
这样严重的程序弊病早在2003年就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重视,三部门于2003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广东省高院于2008年12月也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再审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理由再次发回重审。
韩啸的案件一审判决已经是2009年4月1日了,按照新规定,他的案件只能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次。但是很遗憾,某地中院并没有按照以上两个规定来裁判,而是分别于2009年7月9日和2010年4月12日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对此,某地检院和某地中院的解释是“当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
这个理由我无法认同,法院判决除了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更应当体现立法的精神和原意。刑事司法有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取向即为保障人权,在多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已经昭然若揭、在上级法院均发文严格限制此种审理方式之时,某地中院实在没有理由再作出如此的裁判。
所幸,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将上述限制发回重审次数的精神明文确定了下来。至此,发生在念斌、韩啸身上这样严重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拉锯式审判”再也不会重演。
上诉不加刑,到底“刑”为何物?
2009年10月14日,某区法院在第二次审理时判处韩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时隔一年,2010年10月20日,某区法院在第三次审理时判处韩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被取消!韩啸做梦都没想到,由于自己的坚持上诉,竟又回到了看守所这个令人绝望的地方。(www.xing528.com)
发回重审后,法院将缓刑取消到底有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这里的“刑”到底指的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最早是由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确立的,旨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使其不至于因害怕上诉后可能被加重刑罚而不敢提出上诉。
此处的“刑”指的就是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罚金等。而缓刑被放到刑罚的具体运用这一章里,不属于刑罚的一种。那根据这个解释,撤销缓刑确实就不违背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了吗?对此,我有着不同的看法。
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刑罚。如果因被告人上诉而发回重审,重审法院维持原判刑期,却撤销缓刑,虽然没有改变刑期,但把原判有条件地不执行刑罚改变为执行刑罚,从实际后果上看却是加重了处罚,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精神。这对于提起上诉的被告人是一个巨大的打击,甚至可能成为法院惩罚不认罪被告人的手段,毫无疑问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认为,上诉不加刑指的不仅仅是不加重刑罚,还包括不加重刑罚的执行方式,包括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限,且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等。这一点在2013年实施的《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中都得到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检察官,你可以说被告人无罪!
和平时的庭审不同,除了为无罪辩护做准备,我还在期待着出庭检察官的观点,理想中检察官和辩护人一起其乐融融地向法官阐述不构成犯罪理由的场景,不知道有没有机会在这个案件中成为现实。
这样的场景是不是与大家印象中的检察官角色不相符?但法律规定确实如此,并不是我异想天开。例如著名的陈满无罪案件,原由海南省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时,出庭检察官就认为证据不足,应当改判无罪。之前我们也曾办理过一个类似的重审案件,二审出庭检察官的意见书简直可以和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词媲美,让被告人和我们都着实惊喜了一番。由此可以看出,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检察官的角色是有着很大差异的。
在一审程序中,出庭检察官被称为公诉人,其任务就是出庭指控犯罪、论证起诉指控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罪。
在二审程序中,出庭检察官是一审提起公诉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派出的,其任务是全面发表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看法,不受一审检察院观点的限制。
在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中,出庭的检察官同样应该全面发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不受原起诉意见和判决内容所左右。如果检察官发现被告人不应被判决有罪,完全可以建议法庭改判被告人无罪。
正是检察官全面审核案件情况、独立发表意见的职能,才同辩护人、法官一起,构成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不过我们都理解,检察官对于在法庭上发表被告人无罪的意见是非常慎重的,要确定之前的公诉意见出现了错误,才需要在再审庭审中进行纠正。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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