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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仍有追诉决定权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追诉的最终决定权。若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可以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实践中,也已经出现如“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等虽经过追诉期限,仍被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例。如果“南大碎尸案”出现符合上述条件的话,则即使经过追诉时效,仍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但绝不是在未经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前,自己判断本案未经过追诉时效,能够继续追诉。

特定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仍有追诉决定权

虽然“南大碎尸案”已过追诉时效,但并非意味着本案永远不可能再被追诉了。“79刑法”第七十六条和“97刑法”第八十七条都规定了,“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追诉的最终决定权。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检查追诉的。若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可以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实践中,也已经出现如“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等虽经过追诉期限,仍被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例。

如果“南大碎尸案”出现符合上述条件的话,则即使经过追诉时效,仍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但绝不是在未经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前,自己判断本案未经过追诉时效,能够继续追诉。

【注释】

[1]参见曲新久:《论从旧兼从轻原则》,《人民检察》,2012年第1期。

[2]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7页。(www.xing528.com)

[3]参见曲新久:《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14年第17期。

[4]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68-569页。

[5]参见曲新久:《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14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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