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发生在1996年,也是在1996年立案侦查的,那么究竟是应当适用“97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还是“79刑法”的规定?恐怕我们需要先讨论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即认为追诉时效能不能溯及既往。
对此,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追诉时效具有溯及力,认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于实体性的规定,不适用于程序性的规定,“时效的规定属于程序性的规定,因为时效的规定同样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效果的内容,不影响刑事禁止与命令的具体内容,只是影响司法机关在怎样的时间范围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因此,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应直接适用新法的规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追诉时效也应当适用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因为禁止事后法原则不仅适用于刑事定罪、量刑方面,特别是有利溯及既往的原则更贯穿于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如刑罚的内容、证据规则等制度。[2]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一是追诉时效并非程序性规定,它兼具实体、程序两种属性。从条文内容上看,它规定了追诉的期限、期间的计算方法以及不受限制的情形等程序性的规定,具有程序法的属性,但从刑罚效果上看,它是一种刑法解除的事由,消灭追诉权,使得犯罪行为人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又具有实体法的属性。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并未明确限制只能适用于实体法,也就是说该原则应适用于整个刑法典。所以,追诉时效不具有溯及力,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www.xing528.com)
综上,我们认为“南大碎尸案”应当适用“79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从本案现有公布的信息看,侦查机关并未对具体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所以,不能适用当时“79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同时,按照“79刑法”,本案的追诉期限亦为20年,如果追诉时效没有延长,则本案已经过了追诉期限,不应再追诉。
但是,如果本案的追诉时效适用的是“97刑法”,是否该案就一定没有过追诉时效呢?我们认为,即使本案适用“97刑法”,本案也应该过了追诉期限。下面,我们将针对“97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析为何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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