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福信
“虚假诉讼案”
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林律师就隐隐感觉到案件似乎另有隐情,但由于当事人没到庭,作为律师,他只能坚持当事人的起诉意见。
当法官出示了自行调查取得的一份证人证言,证实林律师的当事人提交的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其实都是为了配合资金流转而做出来的,实际上不存在真实的交易。
法院因此判决林律师的当事人败诉,并认定他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罚款五万元。
林律师原本以为这件出乎意料的案件就这样结束了,然而,事情却朝着意想不到的方向发展。
过了一段时间,当地的公安机关刑拘了他的当事人,涉嫌罪名是虚假诉讼罪。
林律师开始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果然几天后,警察联系了他,说要找他调查问话。
从来没有接触过刑事案件的林律师失眠了,过来找我的时候脸色苍白。
为同行提供帮助,是我最不愿意看到的,每一次,我都有一种物伤其类的悲凉感。
两位异地的民警如约而至,看起来也很文明,直接说明来意,要找林律师做笔录了解他代理这件案件的情况。
我马上向他们出示了打印好的《律师法》,涂黑了第三十八条给他们看: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两位民警感到愕然,显然他们是第一次听到这个情况。
我解释说:“律师、心理医生和牧师都属于这一类特殊的职业,当事人对我们有特殊的信任,所以必须为他们保守秘密,所以享有作证豁免的权利。”
两位民警出去打电话请示了,过了一阵回来后,跟我们说:“虽然《律师法》有律师作证豁免的规定,但是我们想提醒你的是,根据你的当事人的口供,你是有虚假诉讼罪的嫌疑的,是否愿意做笔录说清楚,你自己斟酌。”
随后,他们抽出了一份当事人的口供,给林律师匆匆看了一眼。显然,经过商量后,他们做出了一个非常有效的策略。
看了一眼口供的林律师神情非常不对,我当时有一种强烈的感觉,也许对于林律师来说,最危险的不是对面的民警,而是曾经最密切的当事人。
我和林律师单独谈了一下,林律师说:“当事人在笔录中说是我教唆他捏造事实起诉的。”
我们商量的结果是,律师虽然有保密的法定职责,但是由于当事人企图推卸责任的指证,律师因此背上虚假诉讼的嫌疑,这个时候,依然让律师保持沉默,显然会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处境。
我们认为律师这个时候可以选择行使自我辩解的权利。
林律师同意了做笔录,将接受委托的经过,当事人委托时陈述的事实都做了说明,还提供了和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自证清白。
后来,听说那位当事人被起诉了,而由于林律师提交的微信记录,庆幸未予立案。
“妨害作证案”(www.xing528.com)
他是一位年轻律师,这是他第一次独立代理刑事案件。
当事人因为涉嫌贿赂犯罪,委托了这位年轻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被外地的办案单位带走调查之前,年轻律师为这位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
然而,这位当事人被带走调查之后没几天,办案单位就给这位年轻律师打了电话,要找他协助调查。
两天后,办案人员到律师所找到了这位年轻律师。
办案人员直接说:“你的当事人在被调查之前,和你有过一次谈话,希望你把你们谈话的内容如实告诉我们。”
年轻律师向办案人员出示了《律师法》的规定,跟他们解释:“律师法有规定律师不能透露执业中获知的情况,如果作证的话,律师就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可能会遭受行业处罚。”
然而,同样的情况再次出现。
办案人员说:“当事人在调查中说,你曾经教唆他不认罪,对抗调查,我们要找你调查清楚。”
年轻律师和我商量了一下,我还是根据上次和林律师商量的内容,让他自己选择。
结果,这位年轻的律师做出了一个勇敢的决定:“不管当事人有没有这么说,我还是坚持不透露我和他洽谈的情况。”
我当时心里很触动,伸手去握住他的手,当时他的手掌冰凉颤抖。
我跟办案人员很客气地解释说:“如果年轻律师是证人的话,他应该遵守律师法避免作证的规定;如果他是妨害作证的嫌疑人的话,那只能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后来找他调查。”
很庆幸的是,我们遇到的是很有法律素养的办案人员,他们没有继续要求年轻律师做笔录。
后来,年轻律师在阅卷的时候,果然看到了当事人在笔录中说,之前之所以不认罪,是因为律师教他应对调查。
这件事对年轻律师触动很大,之后,我没有再看到他代理刑事案件。
“为何相互指证?”
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在控辩式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中,原本是相互依存、相互信任、相互保密的。
我常常在想,为何有的律师和当事人会陷入相互指证的悲凉局面?如何才能避免呢?
在李庄案中,办案人员找龚刚模指证李庄教唆其妨害作证,李庄被判有罪,龚刚模竟然因为举报自己的律师而被认定为立功,如同一出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寓言故事。
在没有沉默权且律师不能陪同做笔录的情况下,我们不敢揣测当事人为什么要这么做。
但是这种功利的侦查直接引发了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严重的信任危机,带来的是对诉讼制度难以修复的深层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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