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又称“新保险国十条”)发布,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里程。保险的定位发生了变化,被视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同时,我国保险业发展目标之一是“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自此,发展保险业由原来的行业意志跃升为国家意志,由“野蛮生长”向“高质量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对此,我们可以从后续对应的措施中见微知著。
2015年1月23日,《相互保险组织监管实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相互保险发展的序幕正式拉开。互联网保险发展并未真正改变保险市场的局面,本质上只是保险业对新技术的运用以提高效率。而相互保险则不然,其将改变保险市场的格局,打破原来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一统市场的局面。由于相互保险特殊的组织形式,不以营利为目的,加速了商业保险公司为市场提供更实惠产品的进程。到目前为止,保险产品的费率整体上下降了不少,不只是因为保险企业数量增多导致竞争加剧,相互保险的发展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参见第十四章)
2017年5月16日,原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6〕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强调保险姓保、回归本源。134号文的重大意义在于,规范了之前保险产品开发的乱象,削弱了保险的“理财”属性(而这正是之前销售误导的一大根源所在,尤其是对于银邮渠道)。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保险业的系统风险。对此,银保监会于2018年5月4日印发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2018〕18号,以下简称“19号文”),对保险产品进行清理核查。在此,可以将“134号文”看作是原则性文件,“19号文”看作是细则性文件。这两个文件的印发在当时均引发了诸多保险产品的停售。
2017年11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确定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标志着我国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在经历了国有股减持、转持政策后迈入了新的阶段。(www.xing528.com)
2018年3月13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整合银监会和保监会职责,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搭建了新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增强综合监管能力。银保监会的成立,是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结果,以解决过去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有利于减少监管套利、监管缺乏穿透性、监管盲区和信息难以共享等问题。银保监会成立之后,综合监管得以强化,而日益趋严的行业监管也将为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路线大致可概括为“先发展再监管,边发展边监管”。随着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也将更加成熟,保险业也将更健康地发展,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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