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早期,社会重建工作迅速启动,对需要保留的工商业依次进行接管、社会主义改造、出清外资和制度建设。保险业同样如此。
首先是接管官僚资本的保险机构,上海成了官僚资本保险接管的重点。上海接管的保险机构有24家,属于官僚资本全资的有6家[14],其余18家有私有成分。然而,由于解放前夕恶性通胀使保险业资产消耗殆尽,上海并未接收到什么资产,仅有123两黄金、2.2万美元外汇、1.5万元港币、1719枚银元、42.19亿元金元券、816.6万元台币及一部分有价证券,外加少许固定资产。对于被接管机构的员工,基本全都留用。
接着是对私营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用公私合营的办法进行,保险公司自愿参加。到1951年底和1952年初,25家私营公司组成了太平和新丰两家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主要资本。其间,保险业乱象也得到了有效整顿和规范。
最后是出清外资保险公司。新中国成立前夕,大量外资已经开始撤出中国市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到1952年,外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撤出中国市场。自此,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长达百年的垄断历史终结。(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相应的法制建设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当时唯一的国有保险企业,几乎承担了保险业的全部制度建设工作和监管工作,如改革设计保险条款、厘定费率、提出保险业的政策和具体管理方法等。
这一时期,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保险公司,业务重点是涉外业务和分保业务。在国内,农业保险和强制保险也在此期间兴起。在1951年多部关于强制保险的法律条例颁布后,强制保险全国范围内得以实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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