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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史上的黄金十年:1927-1937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29年12月24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了《保险法》,共3章82条。《保险业法》最早于1935年7月5日进行公布,修订后于1937年1月11日再次公布,分为总则、保证金、保险公司、相互合作社、会计、罚款及附则等7章。1935年,国民政府公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共有38条。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截至1936年末国内有华商保险公司40家,分支机构126家。

金融史上的黄金十年:1927-1937

日军侵华战争之前的十年,正值两次世界大战间隙,中国民族工商业蓬勃发展,故这一时期也称为“黄金十年”。在此时期,保险业获得了长足发展。

从1926年开始,保险业发生了新的变化,银行业开始投资保险业。此后,先后有11家保险公司由银行投资成立。这也得益于银行业在这一时期获得了较大发展,同时银行业意识到布局保险业的必要性。一方面,拥有大量闲置资本的华商资本家积极寻找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华商资本家认识到保险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实现资本增值的可行性。这使得华商资本家踊跃投资保险业。对此,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先生(后兼太平水火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指出,上海一地的保险业每年保险费高达7000万元,华商保险业若能争得10%,每年也有700万元。[11]随着银行业纷纷将过剩资金投资于保险事业,华商保险业迎来了繁荣阶段。

东莱银行设立平安水火保险公司(1926年),金城银行设立太平水火保险公司(1929年),中国银行[12]设立中国保险公司(1931年),四明银行设立四明保险公司(1933年),中国垦业银行设立中国天一保险公司(1934年),中央银行设立中央信托局保险部(1935年),交通部设立邮政储蓄金汇业局保险处(1935年)……

这一时期,民族保险公证行的成立为华商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极大地推动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保险公证业最初被外商公司所控制,并且外商保险公证行经常借机做出有损华商企业或国人的验估结论,极大地损害了华商保险业的利益,也制约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为此,成立民族保险公证行在当时华商保险业中实乃众望所归。经过多方努力,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证行——上海益中拍卖公证行于1927年成立。此后,更多的民族保险公证行逐步建立,如1935年8月,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在上海成立,汉口市保险赔案公断委员会在武汉成立。民族公证业的发展为华商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较为有利的条件。

1928年9月,国民政府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保险条例(草案)》,共9章29条。1929年12月24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了《保险法》,共3章82条。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保险事业,其中第8条规定:“对于合资问题,仅准华洋合资共办财产保险,而不准经营人寿保险。”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保险事业,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国内资金过度外流。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且责任准备金数额大、保险期限长,若允许合资公司经营人寿保险,则无法避免外商将绝大部分资金投放于国外,因此规定人寿保险公司的股东须全体为中国人。尽管该法最终以“事属草创,诸事未备”为由并未能施行,却依然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一时期,民族工商业的快速发展为民族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民族保险业也获得了政府的支持。1930年9月,中华民国外交部训令,“提倡职工团体寿险,并准由纯粹华商的保险公司承保,以杜外商觊觎”。1931年3月,内务部致函各地,“国有财产及国营事业,应一律归中国保险公司保险”;6月,行政院发表《国有财产企业保险应由华商承保令》;7月,上海市政府社会局发表训令:“根据工商会决议,关于国有财产及国营事业,应一律归本国保险公司保险。”如此种种,为民族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支持。

1937年1月11日,国民政府同时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施行法》。这三个法案从根本上对中国保险业进行了规范,同时也是中国上层社会进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缩影。(www.xing528.com)

《保险法》是在1929年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而成,共4章98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通则、保险利益、保险契约、特约条款、保险费、保险人之责任、复保险、再保险、时效等9节;第二章为损失保险,包括通则、火灾保险、责任保险等3节;第三章为人身保险,包括通则、人寿保险、伤害保险等3节;第四章为附则。然而,修订后的《保险法》由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而同样未能施行。

《保险业法》最早于1935年7月5日进行公布,修订后于1937年1月11日再次公布,分为总则、保证金、保险公司、相互合作社、会计、罚款及附则等7章。该法要求保险公司将至少80%的资金和责任准备金投放在中华民国领土境内。此外,国民政府还公布了《保险业法施行法》,共19条。由于这两个法案触动了外商保险公司的在华利益,遭到了外商保险公司的反对,最终均未施行。

可喜的是,人寿保险发展在这一时期也逐渐受到重视。1935年,国民政府公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共有38条。之后,邮政储金汇业局保险处又在该法基础上拟定了《简易人寿保险章程》,由交通部呈行政院修正后,于1935年9月12日以院令发布。

然而,由于国民政府的软弱无能,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或是条例,都只能在民族保险业中起作用,而对外商保险业则毫无触及。譬如1934年公布的《印花税法》,外商保险公司凭借不平等条约和治外法权,无视中国政府法令,拒不缴税,这就必然使中国保险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13]

中国保险业长期以来被外商保险公司所操纵和垄断,民族保险业发展举步维艰。尽管如此,经过不懈努力,中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截至1936年末国内有华商保险公司40家,分支机构126家。民族保险业的进步,增强了金融业的实力,同时也支持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对此,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感叹道:“保险业已成为经济界的四大事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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