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族保险兴起是反侵略的产物,其本身也正是民族意识觉醒的一个表现。然而,这种觉醒程度相对而言只是发生在较小范围内,保险业的发展也更多的是行业意志而已,并未受到过多的关注。但是,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以及民族自立意识的不断觉醒,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也逐步受到重视。为了规范和保护民族保险业,清政府也开始了中国保险法规的初步建设。
在甲午战争失败后,1902年5月13日,清政府下令“删除旧律例,考订新律”,并在1903年设立了法律馆,开始新法律的制定工作,其中也包括保险业的相关法规。
1907年,法律馆制定了中国历史上首部保险法规——《保险业章程草案》,该草案共7章105条,分别就“保险”、“股份公司”、“相互公司”、“物产保险”、“生命保险”、“罚则”、“附则”等七个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规的“附则”中规定:“凡应遵守本章程之保险公司及公会,其所定各项章程及凭单等类,须用中国文字,如有翻译附载东西各国文字者仍以中国文字为准。”一方面,这体现了对外商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进行双标解释的不满;另一方面,初步展示了中国保险业强烈的民族自立意识。但遗憾的是,该草案上报清廷后被束之高阁,并未获得批复。(www.xing528.com)
1908年5月,法律馆聘请日本保险界和法学界的权威人士志田钾太郎为北京法律学堂教习兼法律馆调查员,协助起草商法等有关法律条文。次年,《海船法草案》起草完成,共有6编263条。其中,该草案从第三编开始包含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条文。但是,该部草案最终同样并未颁行,因而并无法律效力。
尽管这两部法律均未颁布实施,但却是当时法制建设的一次尝试,同时,也代表着当时中国的上层社会民族意识的初步建立。“没有理念上的崛起,一个民族是无法真正崛起的。”[7]1901年,梁启超先生在《中国史叙论》中首次提出了“中国民族”的概念。1902年,梁启超先生在“中国民族”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中华民族”概念。民族认同的提出,推动了中国从“天朝帝制”的封建王国走向现代国家的进程,为后续中国的一系列变革和抗争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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