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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与股份保险的区别及发展情况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互保险组织的保险合同与股份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有所不同。相互保险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2018年,相互保险声势浩大地走进公众视野。但是,由于相互保等产品涉嫌违规,经监管部门约谈后,相互保险社退出之前的互助计划。2018年11月中旬,该类相互保险产品下架。绝大部分消费者把类保险互助误认为是相互保险。

相互保险与股份保险的区别及发展情况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相互保险组织的保险合同与股份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商业保险合同是一种完全合同,具有刚性给付和格式条款的特征,先由投保人发出要约,经过保险人承诺后合同得以成立,任何关于双方的保险责任与义务都由保险人发出的合同完全说明。

相互保险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据国际相互保险组织联盟(ICMIF)[5]的资料显示,2014年全球相互保险已经覆盖9.2亿人,收入达到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体份额的27.1%。自2005年国内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以来,我国对相互保险的探索和尝试也逐步展开。2015年1月23日,《相互保险组织监管实行办法》出台,次年6月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以下分别简称“众惠相互”、“汇友相互”、“信美相互”)获批筹建,标志着相互保险在我国正式起步。

众惠相互主要针对特定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开展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汇友相互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初始运营资金1亿元,主要针对建筑领域的特定风险保障需求,开展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业务;信美相互由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发起设立,初始运营资金10亿元,主要针对特定群体的保障需求,发展长期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业务。

相互保险作为保险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可以在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涉足的诸多细分领域,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

相互保险的收付费模式可以大致分为“先收后付”和“事后分摊”两种,相互保险公司主要采用前者,后者多为相互保险社所采用。相较而言,采用“事后分摊”模式的相互保险发展速度更为迅猛,会员数量增长迅速,尤其是在2018年。

2018年,相互保险声势浩大地走进公众视野。10月16日,支付宝与信美相互联合推出健康保险“相互保”,短时间内参与会员数量突破3000万。随后,各大互联网巨头也竞相推出同类相互保险计划,例如,京东金融联合众惠相互不久之后共同推出“京东互保”。

1.相互保/宝逆精算分析

相互保一经推出,就在市场掀起一股热潮。但是,由于相互保等产品涉嫌违规,经监管部门约谈后,相互保险社退出之前的互助计划。2018年11月中旬,该类相互保险产品下架。之后,支付宝推出类保险互助计划,命名为“相互宝”。

绝大部分消费者把类保险互助误认为是相互保险。事实上,“相互保”属于相互保险,而“相互宝”属于类保险互助而非保险。所谓类保险互助,是指通过缴纳会费的方式吸纳会员参与到互助计划之中,若会员中有一人发生事故,其余会员平摊支付金额。相比而言,类保险互助在资金的安全性和保障力度上都弱于相互保险。

根据定义可知,相互保险的要求在于“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群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投保人以会员身份加入,每个投保人既是客户也是所有者,所有会员均享有盈余分配权与剩余索取权。正是基于此,不甚了解保险精算的部分人群往往过分夸大相互保,并高呼相互保“让保险回归最初状态”,其中的潜台词是“原始的才是最好的”。显然,稍有常识的人都能轻易发觉此类观点的荒谬性。

在此,我们对相互保的部分规则进行如下简述:加入的会员发生重疾风险时,相互保予以10万(40~59周岁)或30万(30天~39周岁)重疾保险金给付,由全体会员均摊,分摊费用不设上限;另外,平台每次抽取给付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

对此,我们对其规则进行简单分析。第一,会员之间不完全具有同质风险属性,核保核赔的管理环节严重缺失,容易导致会员进行逆向选择或者欺诈,有失公平性;第二,相互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不代表管理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相互保赔案越多,赔付金额越多,抽取的管理费越高,因此容易诱发管理团队的道德风险,损害会员的利益;第三,抽取管理费是必要的,10%的管理费本身并不算高,但是中间存在所抽取的管理费用(1万或3万)明显与其所提供的服务和承担的风险(未承担经营风险)本身并不匹配,其合理性有待考究;第四,宣传具有一定误导性,相互保以“每次赔付不超过0.1元”为特色进行宣传,但这并不表示其真实费率低。基于此,监管机构对相互保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是十分有必要的。随后,此类互联网相互保险产品下架。(www.xing528.com)

根据保险精算定价的原理和方法,相互保的保费可以总结为:A=E·p·1.1。其中,A为保费,E为保险金额,p为风险发生率。由此可见,相互保即便采用保费事后分摊的模式,最终实际保费也依然取决于保额和群体风险发生率。

相互保与社会医保有诸多相似之处,二者的风险发生率均为自然发生率,接近真实发生率水平;另外,二者都主要采用共济原则,公平原则相对淡化。根据相互保的规则进行测算,青年人群的分摊保费极可能显著高于直接购买某些同等保额的商业重疾险的保费。

当然,相互保险也有其独特优势:一方面,相互保险的会员是自发组织的,其可节省商业保险经营中营销费用,进而降低保费;另一方面,相互保险更为灵活,可以在商业保险不愿涉足的多领域提供保障,而这些领域通常具有高风险特征或者不适合开展商业保险活动。

2.相互保险公司VS股份保险公司

对相互保险与股份保险进行比较时,不能简单停留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区分。事实上,营利目的只是这两种保险形式的底层设置差异所最终衍生出的结果。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但是相互保险只能进行内部的风险分散而无法进行外部的风险转移,股份保险则是同时进行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

风险分散是将个体的风险分散到群体中,由整体成员共同承担。风险转移则是将总体的风险转移给外部的风险承担者(投资者)。对于股份保险,投保人将整体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股东,由股东自负盈亏;而对于相互保险,投保人既是会员又是“股东”,其中没有来自外部的投资者,因此风险的外部转移没有发生,总体的损失由投保人分担。

理论上,如果不存在缔约成本,保险组织形式对保险业经营效率的影响没有差异。但现实中,不同组织形式的激励机制会令参与主体的经营效率有所差异。相关学者通过梳理,对相互保险和股份保险的经营效率做了如下归纳:第一,相互保险组织的委托代理问题可能比股份保险公司更为严重,内部激励与外部监督不足,因而客观上更加需要组织内部章程和外部监管的双重约束;第二,相互保险组织与投保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程度较低;第三,相互保险组织资本补充渠道有限,偿付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偏弱。[6]

3.“去相互化”历程

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悠久,起源早于股份制保险。相互保险由于带有社会互助互利的性质,容易获得公众认可。20世纪初,相互保险快速发展,一度占据着全球保险的主要市场份额。然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份,只有负债,这使得其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难以筹集资金进行发展。另外,管理效率低下、特殊所有权结构也严重阻碍了相互保险的发展。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保险业逐步走向了“去相互化”。

二战后,相互保险公司逐渐衰落。1947年,相互保险公司占据了全球69%的市场份额。1981年相互保险公司数量为135家,相比与1954年的171家大幅减少,而在同一时期股份制保险公司数量则从661家增加至超过1800家。1983年,相互保险市场份额下滑至57%。此后保险业去相互化的势头更盛,众多大型相互保险公司也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例如前面提到的美国大都会人寿正是从相互保险公司转变成为股份保险公司的。1997年仍有6家相互保险公司跻身全球保险公司前10强,21家相互保险公司跻身前50强,但到了2014年却无一家相互保险公司跻身全球保险公司前10强,而跻身前50强的相互保险公司也仅剩下9家而已,相互保险的全球保险市场总体份额下滑至27%。但从长期来看,去相互化也是相互保险公司的一个进步过程。

尽管相互保险经历了“去相互化”的历程,其依然凭借独特优势而占据着不小的市场份额。例如,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会员欺诈等道德风险;较低的经营费用,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适合发展有利于会员长期利益的险种。基于此,笔者由衷期待相互保险在国内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保险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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