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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及选项简介-理性保险选择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而通过掌握保险产品命名规则和部分关键词,消费者可以快速对绝大部分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进行预判,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当然,一个保险产品通常包含多项保险责任,以及获赔条件设置较为多样化。因此,保险责任的定量化分析还须以实际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及选项简介-理性保险选择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往往各不相同,需要具体研读保险合同条款,耗时且晦涩。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保险产品名称和一些关键词快速掌握保险产品大概的保险责任。

保险产品命名具有极为规范的格式,了解保险产品的命名规则,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对保险产品进行快速定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章对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做了详细阐述,其中可主要参看第14~18条。

第14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标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保险类别”+“设计类型”。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后标明“团体”字样。

第16条 年金保险中的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第17条 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别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第18条 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www.xing528.com)

对于人身保险的各一级分类和二级细分子类的定义和保险责任,可详见《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7~13条,此处不再赘述。在产品命名中,经常包含大量说明性词组,如定期、终身、长期、增额、定额给付、住院补贴、提前给付等。

定期、终身和长期用于说明保险产品的保障期限类型,譬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长期医疗保险等。增额则指保额会随着时间增加,常见于终身寿险,尤其常见于分红型终身寿险。

定额给付和住院补贴常见于医疗险和意外险,二者的对象通常有床位费、误工费等。其理赔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疾病原因均无关,保险公司通常向被保人按次、按日或按项目支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常见于重疾险,尤其是以附加险形式出现的重疾险。顾名思义,提前给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如罹患重大疾病)将全部或者部分身故保险金进行提前给付。现行主流的重疾险设计采用该设计形态,重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存在共用保额的情形。早期重疾险(含轻症)中的轻症责任也是采用提前给付型的设计形态,现行重疾险(含轻症)中的轻症责任通常采用额外给付。

对于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三种新型保险,本质上均属于寿险,主要的特点就是存在“收益”的不确定性,投资连结险甚至存在亏损的可能,投保时需慎重考虑。

在实务中,常有销售误导的发生,恶意曲解保险产品的实际用途和误导投保人,譬如将寿险的身故保险金作为保险收益进行宣传。而通过掌握保险产品命名规则和部分关键词,消费者可以快速对绝大部分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进行预判,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当然,一个保险产品通常包含多项保险责任,以及获赔条件设置较为多样化。因此,保险责任的定量化分析还须以实际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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