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保险立法上,告知范围的确定有两种形式,即“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告知主义”。无限告知主义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最先确定,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只要事实上存在与保险标的的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要向保险人进行说明。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不告知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多数国家立法采用询问告知主义。
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主义,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对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做了限定。[8]在实务中,诸多保险公司存在变相采用无限告知的嫌疑,即进行兜底询问。譬如,告知问卷中采用如下询问语句:“是否还有以上未列明的疾病?”,“任何以上未述及之受伤、异常症状、疾病、身体检查、诊断、输血或输血液制品、治疗?”,“其他上述未提及的需要持续关注或治疗的症状或疾病?”,“是否有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疾病或症状?”,“是否有以上未述及之疾病或接受任何外科手术、诊疗或住院接受诊断或治疗?”……此类询问内容较为模糊,存在变相无限告知的嫌疑。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要求投保人回答“其他”、“除此以外”、“除以上列举之外”的兜底提问方式,实则上是要求投保人承担主动、无限告知义务,从根本上违反了询问告知的立法初衷。但是,范围确定的“其他……”,如“其他心脑血管疾病”,则属于范围具体明确和被允许范畴。(www.xing528.com)
另外,《保险法》并没有对如实告知的具体提问做过多限制,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自行设计告知问卷,进行差异化询问。对此,投保人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告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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