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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选择原则:近因原则解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损失结果由多种风险原因导致的,实务中采用“近因原则”进行责任判定。例如,被保人溺水身亡,容易确定溺水是被保人死亡的近因。近因原则认定,只要最先的事故或因素属于保险责任,不论其后发生的事故或因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一系列的损失伤害均应由保险人承担。按照近因原则,被保人腿残的近因是车祸,死亡的近因则是新介入的火灾。

保险选择原则:近因原则解读

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首先需要对风险事故与损失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责任判定。对于损失结果由多种风险原因导致的,实务中采用“近因原则”进行责任判定。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确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厘清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推定顺序可以分为“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前者是从最初的风险事件出发向后推定,后者则是从损失出发向前追溯。

对于单一事故因素导致被保人损失伤害的,近因判断一目了然,只要排除免责事项,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责任。在实务操作中,保险人需要对免责事项进行排除,如果认定为免责事项,则需要保险人举证。例如,被保人溺水身亡,容易确定溺水是被保人死亡的近因。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对该案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关键是排除被保人的溺水是否是自杀、自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对于多种事故或因素连续发生致使被保人损失的,最先发生的事故或因素是导致最终伤害结果的近因。近因原则认定,只要最先的事故或因素属于保险责任,不论其后发生的事故或因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一系列的损失伤害均应由保险人承担。例如,被保人因醉酒后开车发生车祸致其死亡或伤残,死残的原因是车祸,车祸的起因是醉酒后驾车,所以酒驾是一系列事故的近因,该近因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www.xing528.com)

多个先后间断发生的事故或因素致使被保人损失伤害的,对多个先后发生事故进行因果分析时,往往会出现因果关系断裂或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对此,前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处称为间断处,间断处之后出现的事故或因素称为新介入事故或因素。此类事故对于近因的认定和责任的区分遵从公认惯例或按保险学原则与实务分步骤进行。例如,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车祸造成一腿重伤残废,但在医院经过一段时间救治时保单已逾期,之后该被保人因所住医院失火而被烧死。其中,车祸与医院失火并无因果关系,医院火灾为新介入因素。按照近因原则,被保人腿残的近因是车祸,死亡的近因则是新介入的火灾。虽然车祸与火灾均属于意外事故,但前者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而后者是在合同期满之后发生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人仅对车祸的伤害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不承担之后新介入的火灾事故致使被保人死亡的给付责任。

多个事故或因素同时作用致使保险标的或被保人损失伤害的(其中既存在保险责任事故,又存在非保险责任事故),应判定各个事故与因素对最终损害的作用程度,或应区分各个事故或因素在最终损害伤害总量的作用程度中所占份额。对此,《保险法解释(三)》[4]第25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在实务操作中,此类事故容易产生争议和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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