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经营具有“高负债率”的特点,寿险业在经营上具有金融行业特有的脆弱性和敏感性。利率风险、保险风险发生率偏差、经营费用偏差等都可能使得保险经营产生巨大亏损。由于人寿保险期限较长,这些风险通常无法提前准确预估。出于稳健安全的考虑,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设定的定价利率相对保守,进而可能导致保险产品因费率高、收益少而失去竞争力。但是,过高的定价利率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陷入经营困难。
事实上,造成以上困境的原因在于风险转移时,无论是短期风险、中期风险还是长期风险,均全部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对此,我们将这种通过普通型保险向保险公司转移全部风险的过程称为“风险买断”,即一切经营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为了解决普通型保险产品进行“风险买断”所存在的困境,保险公司设计了新的产品形态,创新出了“风险共担”“风险自担”的保险形态,即由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或者由保单持有人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这既降低了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也让保单持有人有更多的收益选择。
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别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其中,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保险均属于新型保险产品。与普通型保险产品不同的是,新型保险产品存在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作了相关说明。
第2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产品。(www.xing528.com)
第6条: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7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现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1]
第8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可以看到,监管机构对新型保险的宣传和销售做了更多的限定和更严格的监管,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第6条规定需要抄录的风险提示,就是为了确保消费者投保时务必了解新型保险的风险。第7条规定需要采用不同档位利益演示,也是为了提醒消费者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第8条要求不能与银行储蓄、国债做简单对比,以避免消费者忽略新产品所包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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