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系建设一直不断探索,截至目前,先后建立了两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分别简称为“偿一代”和“偿二代”。
偿一代监管体系从2003年开始建设,直到2008年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才真正建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一代”是一种“以规模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主要采用定量监测工具,缺乏定性监管以及综合评价等监管手段。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偿一代”越来越难以满足现行的保险监管要求。对此,保监会[21]于2012年启动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即“偿二代”。2015年2月17日,原保监会正式印发了“偿二代”的17项监管规则,确立了全球金融监管公认的“三支柱”框架,制定了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的技术原则,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偿二代”体系基本建成。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1号)的发布,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主要由《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保监发〔2015〕22号)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1号)等一系列文件共同构成。
在偿二代监管体系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22])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23])组成。可量化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量,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被纳入风险综合评级予以评估。
“偿二代”采用国际通用的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三支柱”框架,使用17项监管规则构建了“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市场约束”体系,如表9-2所示。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根据量化风险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具备的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主要监管指标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对难以量化风险进行防范,主要监管指标为“风险综合评级”和“控制风险得分”;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针对难以监管风险,通过借助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对保险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约束,以加强监管。
表9-2 偿二代监管体系三支柱(www.xing528.com)
偿二代监管体系通过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设置,以此计算得到三大类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和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偿二代信息系统关于2016年度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最低资本数据显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这三大类风险所需最低资本占比(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要求与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比值)为28.44%、97.2%和14.19%,其中寿险保险风险的所需最低资本占比为27.34%。另外,量化风险分散、特定类别合同损失吸收、控制风险等因素所需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0.58%、-18.13%、-1.12%。[24]
可以看到,市场风险和寿险保险风险的所需最低资本要求占比分别位列前两名,其根本原因是市场风险和寿险保险风险对保险经营的影响大。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25]。其中,利率风险是寿险业最主要的风险。由于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与利率有密切关系,人身保险经营具有高负债、期限长等特点,使得利率风险贯穿寿险公司发展的整个过程。
无风险利率的变动对寿险公司具有双向不利性,市场利率上升使得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都会相应地减少,如果资产减少数额更多,则会使得实际资本减少,甚至会引发偿付能力危机;反之,市场利率下降也会引发寿险公司资产负债规模不匹配的风险。
举例而言,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原有保单退保的风险增加,经营成本也随之增加,同时寿险公司获取保费的难度加大,容易造成偿付流动性不足等风险而影响偿付能力,并且寿险公司不得不提高预定利率。而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则容易造成利差亏损,形成巨大的偿付能力危机。2000年之前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就经历了这样的一个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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