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并且破产转让面临诸多问题和难点。对此,保险监管机构往往提前介入监管,以防范和化解问题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
1.破产前置程序
对于因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经营困难而濒临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会启动破产前置程序,充分化解问题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恢复其经营能力,对保单持有人进行间接保护。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38~149条构建了层层递进的风险处置体系,根据问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分别施以不同强度的处置措施,如“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138条)、“整顿”(第140条)、“接管”(第144条)、“撤销”(第148条)。
首先,当问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如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接受新业务、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分红等。[18]其次,若问题保险公司存在未提取或结转责任准备金、未依法办理再保险或违反资金运用规定等违法情况被监管要求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监管部门可以派驻整顿组,监督保险公司日常业务,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其资金运用,直到问题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再次,当问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损害公共利益,可能或已经严重危及偿付能力的,监管部门可以进行接管。接管的最长期限为两年,接管期限届满,问题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终止接管。最后,对于偿付能力低于监管标准,继续经营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保险公司也在此列。当然,被行政撤销的保险公司是尚未达到破产条件的,否则将直接进入司法破产程序。(www.xing528.com)
2.险企管理预防机制
除了建立司法破产程序和破产前置程序,我国《保险法》更是明确规定,要求从一开始就建立一套预防机制,规范保险业发展,防微杜渐。整个预防机制覆盖了从设立保险公司开始到保险公司破产的整个过程,要求建立“最低注册资本金”(67~69条)、“保证金”(97条)、“责任准备金”(98条)、“公积金”(99条)、“再保险”(103条)、“保险保障基金”(100条)、“资金运用监管”(106条)、“偿付能力动态监管”(86、101条)等机制和制度。
在此,我们分别对其进行简述:①最低注册资本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资金支撑,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并且必须实缴;②保证金是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专门用作破产清算时清偿债务,不许它用;③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障被保人利益根据保险责任提取待赔付资金;④公积金是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10%,用以弥补其他年度的亏损,或者增加公司资本;⑤再保险是为了分散单一保单风险,使得被保险标的风险同质化,避免过高赔付导致破产;⑥保险保障基金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保单持有人和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⑦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是为了减少因投资失败导致的破产风险;⑧偿付能力动态监管是为了时时确保保险公司有能力对销售的保单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需要按季度向监管机构报送公司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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