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保险市场中至今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破产而完全退出市场,但在发展过程中,诸多保险公司遇到过类似危机。在此,我们对破产因素导致的危机实例进行举例说明。
1.定价不足
定价不足是保险公司破产的最主要原因,而保险定价中最主要的三个因子是风险发生率、附加费率、预定利率,其分别也对应着保险公司主要的三个利润来源,即发生率差益、费差益、利差益。
发生率差益,是指风险发生率的实际值不同于假定值所产生的额外盈余;反之,则为发生率差损。发生率差益根据保险风险种类进行细分,譬如死亡风险对应的发生率差益(损)称为死差益(损)。[8]死差益的计算公式为:死差益=(假定死亡率-实际死亡率)×风险保额。
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率低于预计营业费用率所产生的额外盈余;反之,则为费差损。费差益的计算公式为:费差益=(预定费用率-实际费用率)×保险费。
利差益,是指实际投资收益高于利率假设所产生的额外盈余;反之,则为利差损。利差益的计算公式为:利差益=(实际收益率-预定利率)×责任准备金总额。
简单来讲,定价不足将会导致差损,而巨额的差损极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陷入危机甚至破产。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及时调整经营费用,因此费差损通常难以导致保险公司破产。保险风险的发生率较为稳定,正常情况不会因为风险发生率偏差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对于定价不足导致的破产保险公司,其破产主要是由利率风险所导致的利差损造成的。
保险风险发生率往往经过严谨的统计,如生命表和重疾表中的发生率,通常较为稳定。但是,低估风险发生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甲状腺癌筛查的流行以及过度诊断,甲状腺癌检出率开始飙升,重创韩国癌症保险市场(参见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此方面的案例相对较多,以国内的长安财险为例,其前几年涉足承保P2P贷款保险业务,随着贷款违约率的飙升导致赔付率大幅上升,以至于一度陷入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除此以外,因风险损失超出预期使得赔付金额的大幅上升,也容易导致保险公司陷入危机甚至破产,如巨灾保险等。
相比而言,利率风险是寿险公司因定价不足而破产的最主要原因,这是由寿险业“高负债率”的经营特性所决定的。我国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约为90%,略低于银行业,二者都具有金融业特有的脆弱性和敏感性。截至2018年底,五大行平均资产负债率为92.2%:工商银行为91.9%,中国银行为91.9%,农业银行为92.8%,建设银行为91.7%,交通银行为92.7%。
历史上因为利率风险而破产的寿险公司很多,如日本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等。尽管我国没有破产退出的寿险公司,但早期的多家寿险公司也曾因央行降息产生了巨大的利差损失。
我国保险业预定利率的变化历程可大致分为以下四个时期:①1982年—1997年11月7日,监管上对预定利率没有限制,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并主要参考银行利率水平。1982年恢复国内寿险业时预定利率为6%;1988年寿险预定利率上调到8.8%,部分地方性产品的预定利率甚至超过10%。②1997年12月1日—1999年6月9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两次发文通知下调预定利率。[9]③1999年6月10日—2013年8月2日,保监会规定预定利率不超过年复利2.5%。[10]④2013年8月2日以后,取消预定利率2.5%的上限限制。与此同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也经过了大幅下调,如图9-2所示。(www.xing528.com)
图9-2 定期存款利率和预定利率走势
从图9-2中可以看到,1998年7月之前的保险预定利率较高,均在5%以上。然而,当时大部分保险资金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在大幅下调存款利率后,保险公司因此产生了巨额的利差损失。2003年底,高盛发布的《中国保险业——成长前景、创造价值的关键在改革》报告中预估,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太平洋三大寿险公司的潜在利差损约是320亿~760亿元人民币。在同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时任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宣布,“我国寿险保单1999年前的利差损高达500多亿元”。
在今天看来,这笔潜在利差损或许不算太多。但在当时的背景下,却是一笔极其巨大的损失。结合寿险业高达90%的负债率经营特点,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当时的几家寿险公司到达了“财务破产”的状态。以中国人寿为例,其2002年的实际偿付能力为-154亿元,陷入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为了解决偿付能力危机,中国人寿谋划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融资。上市之前,中国人寿进行资产重组,将1999年以前的高息保单形成的负债转移给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优质资产注入新成立的中国人寿。2003年12月,中国人寿在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挂牌上市,海外融资达35亿美元,化解了偿付能力危机,但集团公司仍面临严重的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
2.增长过快
增长过快是保险公司破产的一大原因,我国的部分保险公司也曾经受此影响。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两家公司均成立于1995年,由于成立时间相对较晚,本身几乎没有背负高息保单的利差损包袱,偿付能力也一直表现良好。中国加入WTO后,这两家公司均采用了急速扩张的业务发展战略,随着上百家分支机构的开设,业务规模迅速增长。泰康人寿在2001—2003年增长速度分别高达125%、306%、193%,即使在中国寿险行业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的2004年,泰康人寿仍保持32%的高增长速度(2004年中国寿险行业增速7.2%)。新华人寿2001—2004年的业务增长速度分别为53%、247%、115%、9.5%,远高于市场平均增长水平。
业务大规模的快速扩张,必然意味着高额的经营成本支出。寿险经营的一大特点是新保单业务通常在前几年都无法盈利,费用亏损需要在以后的经营年度才能摊回。因此,业务大规模扩张必然造成资本金的快速消耗。随着资本金的快速消耗,两家公司均出现了偿付能力缺口。泰康人寿2002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由正转为负值,新华人寿2002年、2003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均为负值,二者均陷入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
对此,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两家公司也开始着力于通过间接融资(借债)和直接融资(上市发行股票)来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3.投资问题
投资问题作为破产的诱发风险,也直接或间接导致很多保险公司破产,这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尤为突出。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受到影响。
以中国平安为例,中国平安自2007年11月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参与配售等方式购入富通集团(Fortis Group)股票,截至2008年6月共计持有富通集团1.21亿股,合计成本为人民币238.38亿元,以4.99%的持股比例成为富通集团的最大单一股东。随着金融危机爆发,富通集团股价暴跌。据2018年三季度报和年报显示,中国平安三季度报中为投资富通集团亏损计提减值准备人民币157亿元,而年报中为投资富通集团亏损计提减值准备上升到人民币227.9亿元,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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