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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破产实情及保险选择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中,保险企业因破产退出市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保险法》第148条规定:“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事实上,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保险法》中并未单独规定寿险公司不允许破产。另外,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市场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破产而完全退出市场。

险企破产实情及保险选择

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中,保险企业(以下简称险企)因破产退出市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美国5000余家险企中每年大约有0.5%~2%的公司破产,欧洲每年也有众多险企破产关闭。在亚洲,日本保险市场较为发达,1997年4月25日日产生命[2]宣布破产,打破了“寿险公司不倒”的神话,此后多家日本险企相继破产。

在我国保险市场,一直流传着“寿险公司不允许破产”之说,事实上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保险法》第90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保险法》第148条规定:“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事实上,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保险法》中并未单独规定寿险公司不允许破产。(www.xing528.com)

《保险法》第89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另外,《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尽管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人们习惯于将企业停止继续经营也称作破产,加上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规定的限制,从而产生了“寿险公司不允许破产”的说法。另外,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市场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破产而完全退出市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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