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3号)第14条可知,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身故保险责任,且身故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长期重疾险属于长期疾病保险,因此适用该规定。
重大疾病给付责任(以下简称“重疾责任”)和身故给付责任(以下简称“身故责任”)既可以同时包含于一份保险产品,也可以以主附险的形式构成保险组合。根据重疾责任和身故责任给付方式的不同,国内重疾险可以划分为完全提前给付、部分提前给付、额外给付、独立给付四大类。[6]完全提前给付,是指重疾责任和身故责任保额相同,重疾理赔后保单终止,身故责任终止。部分提前给付,是指身故责任保额高于重疾责任保额,当重疾理赔后,保单继续有效,但身故责任保额相应减少。额外给付,是指重疾责任的理赔不会使得身故责任保额相应减少且保单继续有效,若此后发生死亡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身故责任保额再次理赔。独立给付,是指仅包含重疾责任,或虽有身故责任但因非重疾身故仅返还现金价值[7]或已交保费,重疾理赔后保单终止。
在实务中,现行主流的重疾险采用完全提前给付的设计形态,独立给付形态的重疾险也在日渐流行。重疾险(部分提前给付)本质上等同于重疾险(完全提前给付)与寿险的叠加,重疾险(额外赔付)本质上等同于重疾险(独立赔付)与寿险的叠加。因此,本书不再对二者单独论述。在后续章节中,仅包含重疾责任或虽有身故责任但因非重疾身故仅返还现金价值[8]的重疾险,称其为纯重疾险或重疾险(不含身故);提前给付和额外给付等包含身故赔保额的重疾险,称其为重疾险(含身故)。
重疾险(完全提前给付)的发生率(px)在此称为“重疾或身故发生率”,即身故风险和重疾风险至少发生其中一项的概率,计算方式为“重疾发生率+死亡率-同时罹患重疾且身故的概率”。重疾或身故发生率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第一种是只根据重疾发生率(ix)和死亡率(qx)即可计算,即px=ix+qx-ix×qx;第二种则还需使用因重疾死亡比例(kx)进行计算,即px=ix+qx-kx×qx。根据2020版重疾表可知,kx大于ix,因此第二种计算方式获得的px小于第一种计算方式获得的px。而在实务中,重疾险(提前给付)在评估最低法定准备金时,采用第二种计算方法来评估重疾或身故发生率。[9]
两种计算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所得到的发生率均小于重疾发生率与死亡率之和。因此在相同保障期限和保额的情况下,重疾险(提前给付)在精算定价时的费率比同时配置重疾险(额外给付)的费率更低。
为了统一,在此采用第二种计算方法来计算重疾或身故发生率。各岁度的重疾或身故发生率如图3-9所示。[10]可以看到,岁度身故或重疾发生率整体上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大,并且发生率整体呈指数型增长,大约每隔30岁上涨10倍。
图3-9 岁度身故或重疾发生率(www.xing528.com)
另外,我们将各年龄区间的身故或重疾发生率采用等高线图的方式进行可视化,以方便查阅,如图3-10所示。当前保险市场的重疾险几乎全部涵盖28重度疾病病种,因此查阅时以身故或28重度疾病的区间发生率为参考。
重疾险(提前给付)是最主流的重疾险类型,其中又以重疾险(完全提前给付)为主。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减少理赔纠纷和满足避免保费损失需求。
图3-10 身故或重疾的区间发生率
第一,减少理赔纠纷。重疾险包含身故责任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也有利于减少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方的成本。譬如,心脑血管重疾容易导致猝死,被保人存在未及时就医确诊而先行身故,进而造成受益人难以获得重疾保险金赔付的不利局面。此类案件的理赔受理需经法医尸检进行死因确定,进而增加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甚至会因此引发司法诉讼。另外,从前文可知,重疾险赔付并非完全是确诊即赔,部分重疾病种需采取特定治疗手段或达到特定状态后方可满足理赔条件。譬如,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等疾病需在确诊满180天后再进行评估,如果被保人已确诊罹患此类疾病但在确诊后180天内身故,同样容易造成理赔纠纷。再譬如,被保人已确诊罹患心脏瓣膜疾病且决定实施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切开心脏),根据重疾险条款只需等到手术完成后即可获得重疾保险金赔付。然而,如果该被保人恰好在手术之前因非重疾原因死亡,同样不能满足理赔要求。针对上述特殊情况,在重疾险中包含身故责任就成了有效解决此问题的办法。
第二,满足避免保费损失需求。大部分消费者有着强烈的避免损失保费的需求,重疾险中包含身故给付责任恰好能够很好地满足这一需求。以终身重疾险为例,重疾风险的发生不具有必然性,这意味着必然有相当一部分被保人直至身故都未罹患过重疾,该部分被保人投保纯重疾险则无法获得重疾赔付,也将损失保费。然而,由于身故具有必然性,重疾险(提前给付)也就随着具有了赔付必然性,进而避免上述损失保费的风险。
在此,我们可以以重疾险死亡赔案的相关数据作为参考。在2014—2018年业内重疾险死亡赔案[11]中,疾病死亡、意外死亡、自杀、高残和宣告死亡等5个二级死因导致的死亡赔案占比分别为76.4%、20.7%、2.5%、0.3%和0.05%。其中,针对疾病死亡赔案,重疾死亡[12]、非重疾死亡和不明原因疾病死亡[13]等3个三级死因导致死亡赔案占疾病死亡理赔的比例分别为67.2%、24.5%和8.3%。[14]由此计算可得,2014—2018年重疾险死亡赔案中,重疾死亡赔案约占死亡赔案的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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