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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版-占有保护请求权及其行使要件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事实状态本身,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权利内容的实现,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的主体。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须以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占有物为要件。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须以存在占有有被妨害的危险为要件。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概述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占有人享有的请求排除侵害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明确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作为物权效力的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虽然在形式结构上极为相似,但二者在内容、效力等方面,仍存在以下区别:

(1)保护的对象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事实状态本身,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权利内容的实现,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的主体。

(2)成立要件不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占有被侵夺时,占有人可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并不以所有权的存在为要件。而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

(3)行使的程序不同。在诉讼程序上,所有人行使其物上请求权时,通常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即时、迅速保护占有,因而要求简便的诉讼程序与之相适应,故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时,通常适用简易程序。[44]

(4)权利行使期间不同。通常占有保护请求权,自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或危险发生后1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而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与所有权共命运,只要所有权存在,则所有人就能行使物上请求权。[45]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明确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

与对占有侵害的状态相适应,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侵夺时,能够请求返还其占有物。所谓“占有被侵夺”,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如占用他人基地非法建筑房屋,并据为己有。[46]占有被侵夺的情形有二:

(1)占有侵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须以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占有物为要件。但是,在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场合,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对占有物的占有,由于最初得到了间接占有人的承认,因此,即使直接占有人失去其能够占有的权源(租赁合同终止)而成为非法占有,也不能成为占有侵夺。这时,间接占有人可基于本权的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47](www.xing528.com)

(2)相互侵夺。所谓相互侵夺,是指诸如本属于甲之物被乙侵夺后,甲又以其实力将该物夺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甲可行使自力救济权,姑且不论。但仍会产生乙对甲是否具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问题。在这种场合,应认为夺回者甲对物的事实支配仍在继续,而不能承认乙对物的占有状态,因此,应否认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48]否则,相互侵夺将无止境,势必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但是,对于从侵夺者乙处取得侵夺物的受让人丙、丁而言,即使乙对占有物的占有具有恶意,也应承认丙、丁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49]如《日本民法典》第200条规定:“占有回收之诉,不得对侵夺人的特定承受人提起。但是,承受人已知侵夺事实时,不在此限。”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返还其占有被侵夺之物。此项请求权之目的在于回复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与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目的在于回复其物的原有状态相异。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占有被妨害而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能够请求排除妨害。

所谓占有妨害,是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害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与支配。如丢弃垃圾于他人庭院或空地、装设管线或排放废水于邻地、排放煤气、臭气、烟气、热气于邻地而超过社会生活忍受限度等。[50]

所谓妨害人,是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害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与支配的人。通常,妨害人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所谓行为妨害人,是指因其行为而妨害占有的人,如丢弃废物于他人庭院的人。所谓状态妨害人,是指因其意思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的人,如自家庭院之树木被强风吹倒于邻人庭院而不予以清除的人。

占有人可以向妨害人请求排除其妨害,即请求妨害人停止妨害行为。所谓停止妨害,是指妨害人以自己的费用排除妨害,并使原占有人的占有原状得以恢复。因此,如果被害人以自己的费用除去其妨害时,可以根据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妨害人返还所支出的费用。[51]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有被妨害的危险时,能够请求防止妨害。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须以存在占有有被妨害的危险为要件。所谓占有有被妨害的危险,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在将来存在被妨害的危险。在判断占有是否存在被妨害的危险时,不能依占有人的主观意思决定,而应根据社会观念,就其发生的盖然性客观地予以判断。如山坡地的高楼遇洪水冲洗而使地基下沉,因而存在可能倒塌妨害邻人房屋安全之危险。

占有人须向造成妨害占有危险的人请求防止其妨害,并排除妨害占有的危险状态。与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一样,占有妨害防止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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