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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版: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德国民法典》第859条、《瑞士民法典》第926条明确规定了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因此,在前述特殊场合,日本判例上也承认了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在加害人侵夺或妨害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控制或支配的场合,须在存在己力防御的客观必要情况下,占有人才能行使防御权。

物权法第二版: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根据近现代法制,权利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侵害时,除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诉请公力救济之外,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还可施行自力救济。[38]因此,现代占有理论以及立法例上,也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如《德国民法典》第859条、《瑞士民法典》第926条明确规定了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尽管《日本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但是,日本判例认为,在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已不能对抗权利的违法侵害,并存在维持现状已成为不可能或者极为困难的紧急、迫不得已的特别情况的场合,在必要限度范围内,作为例外,应允许承认私人的自力救济权。因此,在前述特殊场合,日本判例上也承认了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39]根据各国立法规定,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占有防御权和占有取回权。

(一)占有防御权

1.占有防御权的概念

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予以防御。如《德国民法典》第589条规定:“占有人可以强力防御禁止的擅自行为。”通常占有防御权的发生,以存在占有被侵夺或妨害的现实情况为要件,对于已经过去的侵夺或妨害,则无自力防御之必要。[40]

2.占有防御权的行使

占有人在其占有遭受他人侵夺或妨害时,占有人可以通过行使其占有防御权以维护自己对物的占有。占有人在行使其占有防御权时,须明确:

(1)须己力防御。在加害人侵夺或妨害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控制或支配的场合,须在存在己力防御的客观必要情况下,占有人才能行使防御权。如对抢夺财物的,占有人可以反抗;对入室盗窃者,占有人可以驱逐。并且在有多种措施防御时,应选择对加害人影响最小的防御行为。在占有人防御行为具有违法性时,占有人就其故意或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1]

(2)占有防御权的行使主体,须为直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占有防御权,其目的在于确保占有人对占有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在加害人侵夺或妨害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或支配时,只有直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才能行使占有防御权。[42]

(二)占有取回权

1.占有取回权的概念(www.xing528.com)

占有取回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对于不动产可即时排除加害人的侵夺予以取回,或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动产占有物的权利。

2.占有取回权的行使

根据现代占有理论和立法例,占有取回权的行使,通常依占有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而在内容上存在差异。

(1)不动产占有被侵夺时的取回权

占有物为不动产的场合,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可以即时排除加害人的侵夺并予以取回。如《德国民法典》第859条规定:“以禁止的擅自行为剥夺土地占有人的占有时,占有人可以于剥夺后立即排除加害人而回复占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60条第2款规定:“占有物被侵夺者,如系不动产,占有人得于侵夺后,即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同样,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占有取回权,其目的在于确保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因此,在加害人侵夺占有物的场合,为即时回复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或支配,只有直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才能行使占有取回权。所谓即时,是指实行取回不动产所需的最短时间,通常就具体案件依客观标准加以决定。在被害人超过“即时”期间限制而取回其物的场合,具有违法性,对因过失所产生的损害,应依侵权行为规定负赔偿责任。

(2)动产占有被侵夺时的取回权

占有物为动产的场合,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可以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该动产。如《德国民法典》第859条规定:“以禁止的擅自行为侵夺占有人的动产时,占有人可以强力当场或者追踪向加害人取回其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60条第2款规定:“占有物被侵夺者,……如系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之。”

所谓“就地或追踪”,是鉴于动产的移动性而根据其空间范围来界定其时间,实际上与不动产取回权所言“即时”相当。所谓“就地”,是指侵夺时,占有人事实上所能支配占有物的空间范围;所谓“追踪”,是指加害人虽已离开占有人事实上支配所能及的空间范围,但仍在占有人追踪中。[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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