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将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人实行质权,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质权有效存在。即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以及移转动产占有于质权人。(2)须债权已经届至清偿期而未获清偿。这些的未获清偿不限于全部未获清偿,也包括部分未受清偿的情形。[29]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19条的规定,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将质物折价
质物的折价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基于合意,由质权人依照质物的价格充抵债务后取得质物的所有权。此种质权的实现方式在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的协议来实现质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95条也对这种实现方式进行了规定。当事人订立通过质物折价方式实现质权的合同,应当订立于债权清偿期届至之后。
在实践中,应当将通过将债务折价实现质权与“流质”条款区分开来。所谓“流质”,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对于“流质”条款,我国《物权法》第211条明文禁止,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www.xing528.com)
(二)拍卖、变卖质物取偿
拍卖质物取偿是指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方,以所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质权实现方式。由于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都较强,它是实现动产质权的最为主要的方法。变卖是指通过当事人直接协商,对标的物进行变价的一种较为简易的方式。上述两种实现质权的方式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无异,可参看本书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阐述,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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